2013-10-12 16:33 来源:CNR
火灾隐患通常是指凡有可能引起火灾危险,且会危及周围环境安全的状态和行为,根据现行的公安部《消息监督检查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危害性的情形。
为了直观识别火灾隐患,根据《规定》结合实际火灾隐患一般应表现为以下11种状态:
1.未按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缺少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功能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3.损坏、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5.拆除防火隔墙扩大防火分区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7.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8.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的;
9.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10.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人员居住的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或防火间距不足的;
11.临时搭建的构筑物或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够、防火间距不足的。
根据现行的公安部《消息监督检查规定》下列情形构成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报警:
1.场所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人员密集场所违法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4.公共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