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05 18:36 来源:四川省气象局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制定科学扑救措施,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并指导全省森林火灾应急工作。
1.4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四川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省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本预案涉及的省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中应履行的职责,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反应。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在处置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提高警惕,常备不懈。做好紧急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统一口径,归口报告。森林火灾信息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1.5预案启动
当我省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需要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组织指挥扑救和紧急处置的其他情形,经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授权的副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省林业厅厅长
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
武警四川省森林总队总队长
省军区副参谋长
省公安厅副厅长
武警四川省总队副总队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省林业厅、武警四川省森林总队、省军区、省公安厅、武警四川省总队、省委农办、省发改委、省民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卫生厅、省政府救灾办、省政府新闻办、省气象局、省畜牧食品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旅游局、省通信管理局、成都铁路局、省妇联和共青团省委。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
2.2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副省长、指挥长钟勉;
直接责任人:林业厅长、常务副指挥长王平,83364666;
具体责任人:林业厅副厅长、副指挥长刘书贵,83364123;
具体责任人:省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龙先华,83364189。
2.3职责任务
2.3.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任务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组织指挥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地方政府扑灭森林火灾。
2.3.2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省林业厅:负责火灾扑救的综合调度、后勤保障、宣传报道、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
武警四川省森林总队:制订武警森林部队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武警森林部队参与火灾扑救。按省护林防火指挥部要求,根据火情发展派出赴火场工作组。
省军区:负责协调驻川部队,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省公安厅:在确保城市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公安消防力量参加城市周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理和火灾案件侦破。
武警四川省总队:组织指挥武装警察部队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畜牧食品局:当林草结合部地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共同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保证居民人身、居民点、农作物和牲畜安全。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做好扑救火灾补助资金的筹集、落实和使用的指导、监管工作。
省民委:负责民族地区森林消防宣传、灾民救助工作。
省政府救灾办、省民政厅、省建设厅: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灾后重建和生活保障,以及扑火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
省交通厅、成都铁路局:为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提供畅通的道路运输条件。
省教育厅:负责林区中小学生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灾区学生疏散、复课等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保障与扑火救灾工作相关的应急通信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新闻发布工作。
省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开展卫星遥感火场监测工作,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森林火灾的新闻宣传工作。
省旅游局:负责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工作,以及以森林为载体的景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同时负责游客在森林火灾发生地及附近区域的疏散、撤离工作。
省妇联、省团委:负责森林消防的宣传和灾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
2.3.3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任务
负责森林防火灭火科研,推广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监督森林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森林防火方针政策,编制落实森林防火规划,组织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督促有关单位加强森林防火设施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制订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调度指挥工作;负责森林火灾信息管理、数据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2.4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各市(州)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在市(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机制
3.1火灾动态监测
利用国家林业局卫星林火监测中心、西南卫星林火监测分中心、省气象局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巡护侦察,采用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形成立体林火监测网络。
3.2火险预测预警
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由气象局部门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
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降低火险等级和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 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每日定时逐级上报至省森林防火指挥部:1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重点飞播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县级行政部门交界地的森林火灾;需要上级和友邻单位支援的森林火灾。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在采取扑救措施的同时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迅速综合火情,3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抄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在火灾发生后3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5 火灾扑救
5.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的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5.1.1 Ⅰ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拟定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迅速开展各项火灾扑救工作。
5.1.2 Ⅱ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者发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导下,拟定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组织指挥各项火灾扑救工作。
5.1.3 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护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8小时内,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靠前指挥;24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市(州)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组建到位;48小时后火场还没有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火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火场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5.2 扑火指挥
统一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逐级指挥。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分区指挥。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设立相应的指挥小组,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区域的组织指挥。
武警森林部队指挥。武警森林部队在执行扑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5.3 扑火原则
5.3.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5.3.2 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5.3.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5.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
5.3.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4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同时,在当地电信部门协助下,利用有线、无线通讯或者采用卫星通信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5.5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省卫生厅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5.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5.8.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并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迅速参加扑救工作。
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或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实施跨区域增援。
5.8.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原则上以武警森林部队为主,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机动扑火力量为:武警四川省森林总队甘孜州支队、阿坝州支队、凉山州支队、攀枝花市支队、成都直属大队,甘孜州专业扑火队(炉霍县专业扑火队组成),阿坝州专业扑火队(金川县、观音桥林业局专业扑火队组成),凉山州专业扑火队(西昌市、冕宁县专业扑火队组成),攀枝花市专业扑火队(米易县、盐边县专业扑火队组成),雅安市专业扑火队(石棉县专业扑火队组成)。
增援甘孜州林区。当甘孜州林区发生森林火灾需要增援时,武警四川省森林总队阿坝州支队为第一梯队;阿坝州专业扑火队、雅安市专业扑火队为第二梯队;武警四川省森林总队成都直属大队为第三梯队。
增援阿坝州林区。当阿坝州林区发生森林火灾需要增援时,武警四川省森林总队甘孜州支队为第一梯队;甘孜州专业扑火队为第二梯队;武警四川省森林总队成都直属大队为第三梯队。
增援凉山州林区。当凉山州林区发生森林火灾需要增援时,武警四川省森林总队攀枝花市支队为第一梯队;攀枝花市专业扑火队为第二梯队;武警四川省森林总队成都直属大队为第三梯队。
增援攀枝花市林区。当攀枝花市林区发生森林火灾需要增援时,武警四川省森林总队凉山州支队为第一梯队;凉山州专业扑火队为第二梯队;武警四川省森林总队成都直属大队为第三梯队。
增援其他林区。当其他林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增援时,调动武警四川省森林总队成都直属大队、雅安市专业扑火队。
5.8.3增援力量调动程序。武警森林部队的调动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实施,武警四川省森林总队接到命令后,按照武警森林部队《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作战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行动计划,下达作战任务。
专业扑火队的调动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向调出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森护林防火指挥部商请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8.4增援力量及装备运输。跨市(州)增援力量及装备的
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必要时以铁路输送,由省交通厅、成都铁路局负责协调,调出地护林防火指挥部落实。
5.9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调度
5.9.1攀枝花市、凉山州及甘孜州西南部林区在航护期发生森林火灾时,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调动西南航空护林总站西昌站及时派出飞机实施火场侦察、机(索)降、化学(吊桶)灭火等工作。
5.9.2 其他林区在航护期发生森林火灾时,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调动西南航空护林总站成都站及时派出飞机实施火场侦察、机(索)降、化学(吊桶)灭火等工作。
5.9.3在非航护期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飞机增援扑火时,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调用飞机支援。
5.9.4扑火期间的飞机调度和航行保障,由西南航空护林总站成都站、西昌站按相关规定执行,成都空军、民航空管部门给予支持。
5.10 火灾案件查处
公安机关要对森林火灾案件及时开展查处工作。省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5.11 新闻报道
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12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灭后,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对火灾进行评估,跨区域火灾的评估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定的市(州)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市(州)评估材料,形成最终评估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
6.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在规定时间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结案报告。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军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行政、司法部门依法办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7 综合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市(州)、县、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要充分利用省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和国家森林防火网站发布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7.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装备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应保证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急需。
7.4 资金保障
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四川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专家组成员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8 培训、宣传和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宣传和演练。
9 附则
9.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危及大面积原始林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四川省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当地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必要时进行修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9.3 越省界森林火灾
当发生省外火烧入或省内火烧出情况时,及时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省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共同研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人:朱涛,83364320,13708080993。
9.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