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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14-06-05 18:47 来源:四川广电局

    总 则
  编制目的
  在水旱灾害形成前,通过严密的组织和防范措施,最大努力避免灾害发生,当灾害发生时做到心中有数,临危不乱,科学有序地指挥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减轻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防汛抗旱并举,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流域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流域内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  四川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四川省水利厅。
  2.1.2  省防指组织机构
  省防指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水利厅厅长任常务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水利厅分管副厅长、省军区领导、省建设厅领导任副指挥长。省防指成员单位由省军区、省委宣传部、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委、武警四川省总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信产厅、省安监局、省广电局、省救灾办、省防办、省气象局、省水文局、省农水局、省通信管理局、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管理局等26个单位组成。
  2.1.3  省防指职责
  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制省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等,组织制定大江大河防御洪水预案和跨市(州)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省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4  省防办职责
  省防办全称为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是省防指的常设机构。承办省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省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拟订全省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并贯彻实施;组织制订省管及省代管江河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重点地区的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全省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预案和抗旱预案;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统一调控和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1.5  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省军区:根据汛情需要,协调驻川部队,组织所属部队(含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及执行其他重大防洪任务。
省委宣传部:把握全省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城市防洪设施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城市排涝的安全运行;指导编制城市山洪灾害的防治规划工作;协助省防办完成当年度分管的行政区域防洪减灾监督、检查工作。
省发改委:协调安排重点防洪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将重大防洪工程建设纳入国家基建计划;安排大型山洪灾害的治理;负责计划内防汛抢险物资安排。
省经委:负责所管辖水电站的运行安全及库区的防汛安全;执行防汛指挥部门的防洪调度命令;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负责防汛抗洪、抢险、救灾、能源等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省药品储备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灾情情况下药品器械的紧急调度。
武警四川省总队:根据汛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及执行其他防洪任务。
省民政厅:负责洪涝灾区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协调社会捐赠工作,负责救济款物的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组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防汛报汛及抢险经费;负责监督防汛经费及物资的使用和管理。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遇有紧急汛情,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偷窃防汛物料、破坏防洪与水利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做好防汛的治安保卫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相关地质灾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害。
省交通厅:负责所辖水路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和航行安全管理的要求;优先组织运送防汛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省农业厅: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省农业旱、涝灾情信息;指导全省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的防洪安全。
省水利厅:归口管理全省防汛抗旱工程。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地方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防汛指挥调度中心,代管省防办。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省商务厅: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省信产厅: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讯设施。
省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防汛宣传工作。
省救灾办: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协助防汛抢险;及时掌握灾情,制定抗灾救灾措施,协调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负责救灾信息的对外发布。
省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降雨量等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抗旱人工增雨作业和水利蓄水人工增雨作业。
省水文局:负责及时提供洪水预报、监测站点水雨情等信息。
省农水局:负责指导全省已成水利工程的防洪抢险;组织已成水利工程防洪抢险及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
省通信管理局:协调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传递防汛通讯信息,保证防洪抢险通讯信息畅通。根据汛情需要,协调组织电信运营企业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成都铁路局:负责所辖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人员以及物资、设备。
民航西南管理局:负责所辖机场及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防汛、防疫人员以及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及时提供所需飞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内各市(州),县(区、市)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关流域、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流域、本部门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
  应急联运机制
  当省内发生洪涝、干旱灾害时,省防指将有关情况即时上报省政府、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同时通报省防指各成员单位,由省防指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抗洪抢险。
四川省防汛抗旱指挥体系图
  预防和预警机制
  预防和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省气象局、省水文局建立雨、水情监测点,按照气象预报标准和水文预报标准的国家规范向省防指及时报告。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1)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洞、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市(州)防指应及时向省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小时内报至省防指。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1)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省防指,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省防指。
  (2)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干旱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干旱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掌握水、雨、汛情变化、辖区内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洪涝、  干旱灾情。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将初步情况上报省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信息。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全省各级防汛抗旱组织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专业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进行水源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汛期施工水利工程应急加固等工程建设,力争做到工程安全度汛。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级各类防汛抗旱预案,针对主要江河重点险工段,还要制定专门的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合理配置,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设防汛抗旱专用网络系统,确保防汛抗旱信息畅通。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省防办负责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对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进行监管。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预警。由各市(州)、县(区、市)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将重要天气消息传达有关部门完成预警。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当洪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由省防办、洪水发生地市(州)、县(区)防汛办公室24小时监控,县(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到岗,会商分析气象、水情趋势,向上级部门汇报,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3、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省防办及时向省防指领导汇报,24小时监控水、雨情变化,与水文、气象部门协商,进行汛情分析。发生地市(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由省防指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4、超标准洪水预警。洪水位超过防护对象的设防标准的洪水为超标准洪水。当出现超标准洪水时,省防办随时向省防指领导汇报,各级防办24小时监控水、雨情变化,与各级水文、气象部门协商,分析汛情、险情。省防指副指挥长、发生地市(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由省防指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3.2.3  城市洪水预警
  1、城市外洪预警。城市外洪是指对城市防洪形成威胁的江河洪水水情。各地城市建设及其他部门要服从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挥,严格按照江河洪水预警标准执行。
  2、城市内涝预警。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根据城市排涝设施状况和城市排涝能力,以及规划区内城市周边山溪、渠塘洪水汇流等综合状况,会同气象部门制定城市内涝标准等级。由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内涝的预警预报,并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2.4  突发性洪水预警
  突发性洪水指由于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灾害,以及由于降雨诱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山洪灾害。这类灾害特点是事前无明显征兆,或虽有征兆但爆发时间短,成灾迅猛,难以控制,危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
  1、水库洪水预警。由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洪水调度方案,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库洪水情况,当水库洪水位达至危险(校核)水位时,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
  2、堤防护岸工程失事预警。当堤防工程发生崩塌、脱坡,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可能导致工程失事时,由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地区发出预警,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3、山洪灾害预警。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山洪灾害区域内,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干旱灾害预警
  1、农业干旱
  以农作物正常生长期间,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确定。
  四川盆地干旱程度的划分标准如下表示:
 
表3.2.5_1四川盆地干旱期连续天数和旱期日平均降水量与干旱等级
干旱类型
出现时段
轻度(IV级)干旱
中度(III级)干旱
严重(II级)干旱
特大(I级)干旱
旱期连续天数
旱期日平均降水量(mm)
旱期连续天数
旱期日平均降水量(mm)
旱期连续天数
旱期日平均降水量(mm)
旱期连续天数
旱期日平均降水量(mm)
春旱
3月—4月
30—39
≤0.7
40—49
≤0.7
50—59
≤0.7
≥60
≤0.7
夏旱
5月—6月
20—29
≤1.5
30—39
≤1.5
40—49
≤1.5
≥50
≤1.5
伏旱
7月—8月
20—29
≤1.8
30—39
≤1.8
40—49
≤1.8
≥50
≤1.8
秋旱
9月—11月
30—39
≤0.6
40—49
≤0.6
50—59
≤0.6
≥60
≤0.6
冬干
12月—2月
30—39
≤0.2
40—49
≤0.4
50—59
≤0.4
≥60
≤0.4

 
  川西北高原和川西南山地的干旱程度划分标准如表3.2.5_2所示。
 
表3.2.5_2  川西北高原和川西南山地降水量距平百分率与干旱等级
干旱
类型
出现时段
降水量距平百分率(%)
轻度(Ⅳ级)干旱
中度(Ⅲ级)干旱
严重(Ⅱ级)干旱
特大(Ⅰ级)干旱
春旱
3月-4月
-10- -19
-20- -39
-40- -59
<-60
夏旱
5月-6月
-10- -29
-30- -49
-50- -69
<-70
伏旱
 
7月-8月
-10- -29
-30- -49
-50- -69
<-70
秋旱
9月-11月
-10- -19
-20- -39
-40- -59
<-60
冬干
12月-2月
-10- -29
-30- -49
-50- -69
<-70
  2、城市干旱
  城市干旱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三级。城市干旱评价主要指标为缺水率,参考指标有水库蓄水量(河道来水量)距平值和地下水埋深下降值。主要指标缺水率是不考虑城市干旱时期采取节水抗旱措施,进行不同时段供需平衡所得的缺水程度。当城市供水水源为水库供水时,采用水库蓄水量距平值;当城市直接从河道取水时采用河道来水量距平值;当城市有地下水供水时可采用地下水埋深下降值。评定城市干旱等级的指标不仅适用于城市,也可在工矿区、生活区应用。具体等级指标如下表所示。
表3.2.5_3   河道来水量距平百分率与干旱等级
市(州)
季节
轻度(Ⅳ级)
干旱
中度(Ⅲ级)
干旱
严重(Ⅱ级)
干旱
特大(Ⅰ级)
干旱
广元、绵阳
冬干(12-2月)
-10- -20
-21- -35
-36- -50
<-50
春旱(3-4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夏旱(5-6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伏旱(7-8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巴中、达州
广安
冬干(12-2月)
-10- -20
-21- -30
-31- -40
<-40
春旱(3-4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夏旱(5-6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伏旱(7-8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雅安、乐山
眉山
冬干(12-2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春旱(3-4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夏旱(5-6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伏旱(7-8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自贡、宜宾
泸州
冬干(12-2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春旱(3-4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夏旱(5-6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伏旱(7-8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市(州)
季节
轻度(Ⅳ级)
干旱
中度(Ⅲ级)
干旱
严重(Ⅱ级)
干旱
特大(Ⅰ级)
干旱
资阳、内江
遂宁、南充
冬干(12-2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春旱(3-4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夏旱(5-6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伏旱(7-8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成都、德阳
冬干(12-2月)
-5- -10
-11- -20
-21- -30
<-30
春旱(3-4月)
-5- -10
-11- -20
-21- -30
<-30
夏旱(5-6月)
-5- -10
-11- -20
-21- -30
<-30
伏旱(7-8月)
-5- -10
-11- -20
-21- -30
<-30
攀枝花、凉山
冬干(12-2月)
-5- -10
-11- -20
-21- -30
<-30
春旱(3-4月)
-10- -20
-21- -30
-31- -40
<-40
夏旱(5-6月)
-10- -20
-21- -35
-36- -50
<-50
伏旱(7-8月)
-10- -20
-21- -30
-31- -40
<-40
阿坝、甘孜
冬干(12-2月)
-5- -10
-11- -15
-16- -20
<-20
春旱(3-4月)
-5- -10
-11- -15
-16- -20
<-20
夏旱(5-6月)
-5- -10
-11- -20
-21- -30
<-30
伏旱(7-8月)
-10- -20
-21- -30
-31- -40
<-40
 
表3.2.5_4 城市缺水率与干旱等级
干旱等级
轻度(Ⅳ级)干旱
中度(Ⅲ级)干旱
严重(Ⅱ级)干旱
缺水率(%)
5~10
10~20
>20
 
  3、干旱等级评估
全省旱:某一类型的干旱受旱县个数占该类型干旱常现区内县的个数的50%以上,即为全省旱。
地区旱:某一类型的干旱受旱面积占该地区耕地面积的50%以上,即为地区旱。
单县旱:某一类型的干旱受旱面积占一个县境内耕地面积的50%以上,即为单县旱。这是以县为单位分析旱情的等级指标。多个单县旱,可以构成地区旱或全省旱。
局部旱:某一类型的干旱受旱面积占一个县境内耕地面积的50%以下,即为局部旱。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洪水风险图由省防指组织制定。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江河洪水预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预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防洪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全省洪涝、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根据出现的洪涝、干旱灾害情况分级响应。
  4.1.2  省政府和省防指负责影响全省防汛抗旱安全的重大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其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减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4  发生跨区域水旱灾害时,或突发事件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5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蔓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某个流域出现超标准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超保证水位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垮坝失事;
  5、发生全省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省防指成员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国家防总、长江防总。按照有关规定派出工作组对一线进行慰问和指导。省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发展变化,水文、气象有关部门会商分析,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做好重点工程调度,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定期在省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财政厅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省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民政厅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厅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省防指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作好有关工作。
  2、相关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指。相关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省内一个流域发生超保证水位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数市(州)多县(区、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垮坝;
  5、发生地区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相关成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发展变化,水文、气象有关部门会商分析,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工作,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不定期在省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厅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厅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队,省防指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作好有关工作。
  2、相关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权力。同时,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强化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指。相关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数市(州)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2、一市(州)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中型、重点小(一)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非重点小(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5、发生单县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发展变化,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2、相关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指。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当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当地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相关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数市(州)同时发生警戒水位以下洪水;
2、一市(州)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小(一)型水库出现险情;
5、发生局部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省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国家防总、长江防总。
  2、相关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响应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响应。由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响应。发生地县(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到岗,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与水文、气象部门联系,分析当前汛情趋势,实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重要汛情信息。巡堤责任单位加强巡堤检查,防御重点是江河险工段,及时发现险情隐患,消除隐患,确保堤防安全。同时,及时反馈信息,抢险队伍随时做好抢险准备。
3、超保证洪水响应。发生地市(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上岗到位,及时掌握汛情,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时汇报。堤防责任单位24小时巡堤,做好重要险工段防汛物资调运和抢险队伍集结待命,一旦出险立即投入抗洪抢险。派专人密切观察水势变化,通知沿江镇(乡)组织好低洼地带、河心洲坝、低矮岸边群众转移和救生准备,重点堤防抢险队伍上堤防守。
4、超标准洪水响应。省防汛指挥部领导上岗到位,发生地市(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上岗到位。省防指随时掌握汛情,向省政府、国家防总、长江防总实时汇报。有关责任单位立即投入抗洪抢险,派专人密切观察水势变化,可能淹没区内立即组织群众转移并做好救生工作。
  4.6.2  城市洪水。
  1、城市外洪响应。严格按照江河洪水响应程序执行。同时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适时关闭排水闸门及涵洞,防止洪水倒灌淹没城区。
  2、城市内涝响应。区域内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及各成员上岗到位,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城建部门通知城区排涝(污)站开启,由县(区、市)防办通知街道办事处,再由街道办事处通知易涝地区各单位、居民做好防涝准备,转移人员物资。公安部门负责城市交通指挥和疏导,电力部门保证安全供电,电信部门确保重点通信畅通,消防部门组成机动排涝队伍,必要时请武警、驻川部队支援。
  4.6.3  突发性洪水
  1、水库洪水响应。水库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水库防汛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紧急会议,根据工程险情确定是否启动水库防汛应急预案,一旦确定启动,由指挥长签发应急预案指令,召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库工程所在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下达防汛抢险具体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要求,各成员单位协作执行。必要时通知下游相关地方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2、堤防工程失事响应。组织淹没区人员转移,采取工程措施处置失事堤段,调动抢险物资、人员,采取一切办法,确保重要城镇、工矿区、重要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安全。
  4.6.4  干旱灾害
  市(州)、县(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全省、地区、单县、局部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全省旱
  (1)省防指随时掌握旱灾情况及发展趋势,分析旱情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及时通报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
  (2)召集省防指成员单位进行抗旱工作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
  (3)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4)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
  (5)落实地方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6)根据需要起动应急水源、应急限水、应急送水等;
  (7)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8)加强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地区旱
  (1)省防指随时掌握旱灾情况及发展趋势,及时通报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
  (2)召集省防指成员单位进行抗旱工作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3)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4)监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重要工矿企业用水;
  (5)进一步落实各部门抗旱职责;
  (6)加强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3、单县旱
  (1)省防指掌握旱灾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定期分析旱情情况;
  (2)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工作;
  (3)掌握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掌握抗旱准备工作和行动情况;
  (5)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6)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局部旱
  (1)省防指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2)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3)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旱、工、险、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1、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一般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因险、灾情较重,本级难以处理的,经本级防指负责人审批后,向上级防指报告。
  3、省防办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的汛、旱、工、险、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国家防总、长江防总,并及时续报。
  4.7.3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指挥和调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是防汛抗旱的调度指挥机关,各级防指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发生重大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抢险救灾
对发生水旱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抢险救灾的骨干力量。同时,抢险救灾应采用专业队伍和群众参与的方式,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实施。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安全防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指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2  医疗救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现场成立紧急救护所。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慰问及派遣工作组
  4.12.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委书记和省长或省委、省政府共同对灾区发慰问电,省委、省政府共同派慰问团或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一市(州)的2/3以上县、乡、镇;
  2、一次性死亡(含失踪)人数在15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或一市(州)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4亿元以上;
  4.12.2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省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1、受灾范围为一市(州)的1/2以上县、乡、镇;
  2、一次性死亡(含失踪)人数在10—14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或一市(州)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2亿元以上;
  4.12.3  少数民族地区、较敏感地区受灾,标准可适当降低。
  4.12.4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省防指或其它有关部门视情况向灾区发慰问电或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12.5  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参照上述省级慰问及派工作组的原则规定,确定相关标准,予以实施。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信息等,由省防指统一审核,按《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省防办会同民政厅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4  地方信息发布可参照省信息发布形式发布。
  应急结束
  4.14.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紧急防汛期或抗旱期结束。
  4.14.2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征用的物资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紧急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
  4.14.4  防汛抗旱应急中形成的临时设施,予以清除或经专家论证后加固、改建,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应加固或恢复。
  应急保障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省通信管理局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的责任。
  5.1.2  在紧急情况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各种通讯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5.2.1  对重点险工段及易出险的水利工程,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新险情出现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指挥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  由省防办建立省级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市(州),县(区、市)按分级原则建立相应的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设省级防汛抗旱抢险物资仓库,省级重点防汛抗旱机动抢险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分级原则建设、储备本级防汛抗旱物资和抢险队伍。全省各级防汛抗旱物资及队伍服从省防指统一调度。
  应急抢险队伍保障
  5.3.1  抢险队伍指基层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为防汛抗旱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机关单位(含中央驻川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由军事机关组织的武警部队、驻川部队支持地方的抗洪抢险队伍以及专业防洪抗旱抢险队伍。
  5.3.2  县(区、市)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有防汛任务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组建防汛抢险队伍。
  5.3.3  市(州)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级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的组织和与武警部队、当地驻军联系,必要时请求参加防汛抗旱抢险。
  5.3.4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建立省级专业防汛抗旱抢险队伍,并负责与武警总队、省军区联系。
  5.3.5  需要武警、消防、驻川部队参与抗洪抗旱抢险时,当地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商请军事机关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交通、公安部门保障防汛抗旱交通运输任务,汛期防汛抗旱指挥及抢险车辆在全省范围优先通行。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需要上级支援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物资保障
  5.7.1  物资储备按分级原则储备防汛物资。
  1、防汛抗旱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省防办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2、省防办储备的省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省内遭受较大以上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省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
  3、省级防汛物资储备包括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用于抢险救助所必需的通讯器材。
  4、干旱、缺水地区应贮备一定的抗旱物资,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用。
  5、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结合本地情况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
  5.7.2  物资调拨。
  1、省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先调拨省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可调用市(州)储备的物资,如全省储备物资都不能满足需要,向国家防总提出申请,申请调拨。调拨时应优先满足重点地区防汛抗旱物资急需。
  2、省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省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省防办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国家防总下达调拨指令,经省防指同意,由省防办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3、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资金保障
  5.8.1  省财政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市(州)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省直管的大江大河防汛抢险。
  5.8.2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有防洪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紧急防汛期,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抢险工作顺利开展;非紧急防汛期,由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技术保障
  5.10.1  建设四川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省防指、全省各市(州)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水、雨、工、灾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省防汛抗旱信息快速、准确的传送到省防指。
  3、建立和完善大江大河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全省防洪抗旱基础、实时数据库系统,实现防汛抗旱基本和实时数据的查询和统计。
  5、结合全省控制性水库调度,建设全省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洪水优化调度,为减灾和增益提供决策支持。
  6、建立全省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异地会商系统。
  7、建立全省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8、建立全省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为分析、预测全省抗旱形势,作出  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10.2  专家库建设
按分级原则全省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完善防汛抗旱专家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省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培训和演习
5.11.1  培训
1、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省防指负责市(州)防汛抗旱机构负责人和防汛抗旱抢险技术人员培训;市(州)防指负责县(市、区)防汛抗旱机构负责人和防汛抗旱抢险技术人员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省级培训每年汛前至少应组织一次。
4、驻川部队防洪抢险应急培训由部队统一安排,由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11.2  演习
1、各级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多个部门的联合专业演习。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演习。6    后期处置
  善后处理
  6.1.1  受灾地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洪水消退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冲毁,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省、市有关部门及时安排救灾救济资金和特大防汛经费,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6.1.2  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全省洪涝、干旱灾后的统一协调指挥。按行业归口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好本行业灾后救助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协作、团结救灾。
  社会救助
  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社会救助,按照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办法对救助财、物进行管理。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根据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四川省防汛物资管理办法》及时补充到位。
  水毁工程修复
  6.4.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4.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蓄滞洪区补偿
  全省重点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其他蓄滞洪区由各级地方政府参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补偿。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从全社会各个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附则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厅和省防指联合表彰或省防指报请省政府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实施。

责编:邵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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