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05 18:49 来源: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地震灾害事件的划分
2.1 特别重省人民政府地震应急响应级别一览表大地震灾害事件
2.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2.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3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3.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3.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3.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4 组织体系及职责
4.1 领导机构及职责
4.2 指挥机构及职责
4.3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4.4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4.5 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5 应急响应机制
5.1 分级响应机制
5.2 自行启动机制
5.3 分工协作机制
5.4 信息共享机制
5.5 社会动员机制
6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级响应)
6.1 应急启动
6.2 指挥与部署
6.3 应急结束
7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I级响应)
7.1 应急启动
7.2 指挥与部署
7.3 应急结束
8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II级响应)
8.1 应急启动
8.2 指挥与部署
8.3 应急结束
9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V级响应)
9.1 应急启动
9.2 指挥与部署
9.3 应急结束
10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10.1 临震应急事件
10.2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10.3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10.4 邻省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10.5 外省特别重大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11 地震应急准备
11.1 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11.2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
11.3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11.4 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建设
11.5 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11.6 救灾物资储备调度体系建设
11.7 地震应急科普宣传
11.8 志愿者队伍建设
12 地震应急保障
12.1 组织保障
12.2 通信保障
12.3 资金保障
12.4 队伍保障
12.5 交通运输保障
12.6 物资保障
12.7 宣传保障
12.8 安全保障
13 附则
13.1 预案管理
13.2 预案解释
13.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明确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地位,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我省发生的各类地震事件以及我国大陆其他地区发生的特定地震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
省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省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四川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省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4.2 分级负责
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事件的类型和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 综合协调
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协调在川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各类抢险救灾队伍。中央驻川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志愿者队伍和个人,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4.4 属地管理为主
地震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中央驻川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来川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 地震灾害事件的划分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生产总值3% 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州)人民政府驻地城区6.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州)人民政府驻地城区 5.0—5.9级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 6.0—6.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州)人民政府驻地城区 4.0—4.9级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 5.0—5.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2.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省内 4.0—4.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表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初判指标
分级标准
发生在市
(州)人民政
府驻地城区
地震的震级
发生在省
内其他地区
地震的震级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
占全省上
年生产总
值比例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事件
6.0级以上
7.0级以上
300人以上
3% 以上
重大
地震灾害事件
5.0—5.9级
6.0—6.9级
50—299人
——
较大
地震灾害事件
4.0—4.9级
5.0—5.9级
10—49人
——
一般
地震灾害事件
——
4.0—4.9级
10人以下
——
3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3.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省人民政府是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全省的抗震救灾工作。
3.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是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驻川军事力量、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和非灾区市(州)人民政府,视情对受灾市(州)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灾区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受灾市(州)、县(市、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视实际情况派出有关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如果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涉及2个或以上地区,则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该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表2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管理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省人民政府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市(州)人民政府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
4 组织体系及职责
4.1 领导机构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是我省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省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2 指挥机构及职责
四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我省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省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
指 挥 长: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军区副司令员
省人民政府分工副秘书长
省地震局局长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民政厅副厅长
公安厅副厅长
4.3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公安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厅、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省地震局、省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民防局、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统计局、省通信管理局、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新闻办、省外办、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等。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在地震应急期间,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在处置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负责搭建和运行省级应急指挥平台工作。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宣布启动III、IV级地震应急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可下设秘书、信息、综合协调、紧急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医疗防疫、救灾保障、灾害监测、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物资接收、涉外事务、恢复生产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在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成员和工作组进行临时调整。
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4.3.1 秘书组
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秘工作。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政府应急办及有关部门组成。
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请示、报告、公告、命令、批复、协商等文件的起草、报送、发布等工作。
4.3.2 信息组
负责信息收集、报送与处理等事宜,由省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民政厅、省统计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省政府应急办负责灾情等信息的汇总工作,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灾情信息、应急处置情况和存在问题等通报各相关单位。
省地震局、民政厅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并及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评估救灾需求;协助省政府应急办汇总灾情,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统计局迅速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及时报省政府应急办,以便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掌握灾区基本情况。
其他省直部门和有关单位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应急办。
4.3.3 协调组
负责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由省政府应急办、省军区、省地震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省政府应急办负责省人民政府与兄弟省(区、市)人民政府间、省直各有关部门之间、灾区市(州)人民政府间、灾区和非灾区市(州)人民政府间的协调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国(境)内外搜索与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
省军区负责省人民政府与成都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前来我省灾区进行支援的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所承担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我省进行支援的省外、境外抢险救援力量。
4.3.4 救援组
负责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生命搜救工作。由省地震局、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安全监管局、卫生厅及有关单位组成。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安全监管局立即组织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生产救援队伍、驻川解放军、武警部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指导和督促灾区人民政府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按职责分工和对口关系,分别负责指挥和协调省外、国(境)外救援队伍及时开展搜救工作。
卫生厅负责组织救护队伍赶赴灾区,配合各类救援队伍做好压埋人员、获救伤员的生命救护工作。
4.3.5 安置组
负责疏散、安置、转移受灾群众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由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教育厅、省民防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民政厅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方案,尽快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
民政厅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相关事宜。
国土资源厅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过渡性安置点的选址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工作。
民政厅、省民防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障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安置。
教育厅负责在校师生的临时安置工作。
4.3.6 医疗防疫组
负责开展受伤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由卫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及有关单位组成。
卫生厅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开展心理援助行动;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协调省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省外、境外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时为卫生防疫工作所需药品、器械提供保障,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卫生医疗安全。
交通运输厅及时组织、协调运力,确保危重伤员得到及时转运。
4.3.7 保障组
负责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物资、器材、资金、通讯、交通、运输以及水、电、气、燃料等方面的有力保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公安厅、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外办、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组成。
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修维护公路、桥梁、隧道、机场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
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修和维护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基础生活设施。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抢修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用、征用等事宜。
公安厅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灾区物资调运、伤员运送的运输线路通畅。
4.3.8 监测组
负责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由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安全监管局及有关部门组成。
省地震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余震防范。
省气象局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环境保护厅负责加强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
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
水利厅负责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核设施、水库、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监测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4.3.9 治安组
负责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由公安厅、武警四川省总队及有关部门组成。
公安厅、武警四川省总队负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灾区人民生活环境的基本安全。
4.3.10 宣传组
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外办、公安厅、卫生厅、国土资源厅、省地震局、省广电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外办、公安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新闻报道及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省地震局、卫生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对灾区群众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及时恢复灾区受损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临时广播站或新闻站,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4.3.11 评估组
负责地震灾害损失的评估工作。由省地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及有关单位组成。
省地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4.3.12 物资接收组
负责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由民政厅、财政厅、省外办及有关部门组成。
民政厅、财政厅、省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4.3.13 外事组
负责与抗震救灾工作相关的涉外事务。由省外办、省地震局、省旅游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省外办、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省外办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入川手续事宜。
省地震局负责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在川的搜救行动。
4.3.14 社会秩序恢复组
负责灾区及其周边地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指导、督促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农业厅、省政府应急办及有关单位组成。
省政府应急办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督促灾区周边市(州)人民政府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恢复生产方案;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4.4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可派出一个或多个现场指挥部到灾情严重地区,加强当地县级以上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能力,共同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对紧急突发事件进行临机处置。省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4.5 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省政府应急办是省人民政府应对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综合协调机构,省地震局是国(境)外搜索营救队伍的综合协调机构,省军区是军地协调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是本行业、本系统地震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
5 应急响应机制
5.1 分级响应机制
5.1.1 省人民政府的分级响应
当我省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省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 I级响应;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 II级响应;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 III级响应;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 IV级响应。
表3 省人民政府地震应急响应级别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I级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II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III级响应
一般地震事件
IV级响应
5.1.2 省人民政府响应级别的确定与调整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2 自行启动机制
地震发生后,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结果立即启动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响应,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
5.3 分工协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部署,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主动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地震应急工作任务。
5.4 信息共享机制
地震发生后,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并向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地震发生后应积极主动收集灾情、社情,并对所收集的灾情、社情进行分析判断,然后一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通报地震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5.5 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发生后,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等社会动员行动,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级响应)
6.1 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3)省人民政府宣布启动 I级应急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2 指挥与部署
(1)省人民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 I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2)确定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确定指挥部内设工作组,并指定各工作组负责人。
(3)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一个或多个前线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4)命令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驻川军事力量、国防后备力量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灾害监测与防范、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6)要求非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稳定社会,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组织非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7)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请求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视情向兄弟省(区、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8)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6.3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省人民政府宣布 I级应急响应结束。
7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I级响应)
7.1 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3)省人民政府宣布启动 II级应急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7.2 指挥与部署
(1)省人民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 II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国务院。
(2)确定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
(3)视情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一个或多个前线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
(4)命令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驻川军事力量、国防后备力量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灾害监测与防范、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6)要求非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稳定社会,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组织非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7)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视情请求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
7.3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省人民政府宣布 II级应急响应结束。
8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II级响应)
8.1 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3)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宣布启动 III级应急响应。
8.2 指挥与部署
(1)省人民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 III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国务院。
(2)命令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灾民安置、稳定社会、恢复生产等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4)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8.3 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省人民政府宣布 III级应急响应结束。
9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V级响应)
9.1 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3)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宣布启动 IV级应急响应。
9.2 指挥与部署
(1)命令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及时组织开展灾民安置、稳定社会、恢复生产等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9.3 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省人民政府宣布 IV级应急响应结束。
10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10.1 临震应急事件
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10.1.1 临震应急管理
省人民政府是临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10.1.2 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省人民政府在应对临震应急事件时,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省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省地震局、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安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3)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单位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核设施、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4)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制订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省地震局、公安消防总队、省安全监管局、卫生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省军区负责协调驻川军事力量、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省政府新闻办、省地震局、公安厅、省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8)省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负责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和督促地震预报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10.1.3 临震应急结束
(1)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应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根据预报区和临震应急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临震应急结束。
10.2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强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发生在市(州)人民政府驻地城区4.0—4.4级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4.5—4.9级地震,能够明显感觉到,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10.2.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管理
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0.2.2 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省人民政府在实施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响应时的主要处置措施:
(1)省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负责指导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省地震局、民政厅负责迅速了解是否造成灾情,并酌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省地震局负责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
10.3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出现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10.3.1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管理
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地震谣传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0.3.2 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省人民政府在实施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时,主要处置措施如下:
(1)省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
(2)省地震局迅速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
(3)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立即组织地震、新闻、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事发地人民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10.4 邻省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邻省地震事件是指在我省周边省份发生的、并且波及我省的地震事件。
10.4.1 邻省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
根据邻省地震事件对我省的影响程度,按上述应急管理原则,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部署和实施我省受影响地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0.4.2 邻省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省人民政府在应对邻省地震事件时,视其对我省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受邻省地震事件影响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视其对当地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10.5 外省特别重大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外省特别重大地震事件是指我国大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未对我省造成直接影响的地震事件。
10.5.1 外省特别重大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
如果外省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对外省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援。
10.5.2 外省特别重大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省人民政府在应对外省特别重大地震事件时的主要措施:
(1)省地震局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外省特别重大地震事件的震情和灾害损失情况。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对灾区进行支援。
(3)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物资、资金、器材等支援外省特别重大地震事件抗震救灾工作。
(4)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我省支援力量的运送工作。
(5)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我省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11 地震应急准备
11.1 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本部门应急工作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11.2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做到经济建设和防震减灾统筹兼顾。
11.3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订地震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健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11.4 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能够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11.5 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和完善省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县级以上防震减灾、消防、安全监管、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资源共享,协同配合,提高政府和社会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11.6 救灾物资储备调度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以及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11.7 地震应急科普宣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11.8 志愿者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12 地震应急保障
12.1 组织保障
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进入应急运作状态,指挥和工作人员立即到岗,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及时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是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在当地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所有本地和前来支援的抢险救援力量,负责分配、调拨所有本地和支援的救灾物资资金。
12.2 通信保障
地震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优先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组织抢修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拥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启用本部门、单位的通信系统,保证上情下传,下情上达;必要时,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乃至社会提供通信支援或通信服务。
12.3 资金保障
地震发生后,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和灾区实际,按照“调度资金保急需,灾情稳定作分配”的原则,调度资金确保灾区救灾资金需要;灾情稳定后,根据实际核定灾损清算分配资金,应急救灾物资保障部门根据救灾需求向财政部门申报物资采购资金,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审核拨付资金。
12.4 队伍保障
地震发生后,地震、消防、安全监管、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驻川军事力量、国防后备力量、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应根据灾情实际,组织规模适当的抢险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尽可能为队伍提供足够的通信、后勤保障。
各级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在灾区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2.5 交通运输保障
地震发生后,交通运输厅、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成都铁路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协调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救灾需求,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或机场,保证灾区运输线通畅。
公安、武警四川省总队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运输线通畅。
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负责为救灾运输工作提供燃油保障。
12.6 物资保障
地震发生后,发展改革、民政、商务等有关部门根据救灾需求,组织、调集救灾所需物资,协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送往灾区;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加紧生产救灾急需物资,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12.7 宣传保障
地震发生后,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等新闻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手段,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宣传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精神氛围,促进地震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12.8 安全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并为地震应急工作人员、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个人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得以安全进行。
13 附则
13.1 预案管理
省地震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13.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13.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5月29日印发的《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川办函〔2006〕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