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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14-06-05 19:08 来源: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目 录

 

l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市(州)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2.3县(市、区)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2.4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3预防预警

3.1预防机制

3.2预警行动

4信息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2应急处置

5.3现场检测与评估

5.4部门应急联动

5.5新闻报道

5.6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保险赔付

6.3调查总结

7应急保障

7.1体系预案保障

7.2通信信息保障

7.3技术装备保障

7.4救援队伍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

7.6医疗卫生保障

7.7社会治安保障

7.8救援物资保障

7.9人员安全保障

7.10救援经费保障

7.11社会动员保障

7.12避难场所保障

8宣传、培训和演练

9附则

9.l预案管理

9.2奖励与责任追究

9.3预案解释部门

9.4预案实施时间

 

l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或省政府认为需要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处置的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铁路行车事故按《四川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按《四川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水上运输事故按《四川省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按《四川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按《四川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国防科工业及核电厂核安全事故按《四川省核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按《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按《四川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执行。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按《四川省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其他领域的事故灾难有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相关专项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相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利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实行科学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与职责

全省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省、市、县、企业4级应急组织构成,分别负责行政区内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2.1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重、特大事故灾难发生后,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自动转为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省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省安委会副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安监局局长担任。各职责如下:

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重特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商请驻川部队、武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给予增援。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件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

省安监局:组织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花爆竹等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参与公安、交通、民航、铁路、建设、水利、旅游、环保、农业、电力、石油天然气、国防科工等部门相关领域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

省公安厅: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助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省交通厅:组织协调所属行业内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保障道路、水路运输畅通。

省建设厅: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省经委: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管理省药品储备;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

省国防科工办:组织协调国防科工业及其核辐射事故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事故的应急救援。

省水利厅: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渔船、地方电力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省质监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旅游局:组织协调涉旅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国资委:捡查指导其监管企业制订和实施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做好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民用核与辐射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省商务厅: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省卫生厅: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具体按《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提出相关建议。

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

省财政厅:按照四川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负责事故灾难中应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指导工伤职工、下落不明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事故灾难的新闻发布工作。

省政府外事办;负责协调涉外事故灾难的相关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

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及其他省级电力相关单位: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处置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故;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中石油、中石化在川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

民航西南管理局:组织协调空难事故、紧急航空事件的专业应急救援;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负责协调民用航空运输保障。

成都铁路局、省地方铁路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铁路运输保障。

四川保监局:负责督促保险公司落实参保人员伤亡赔付及财产赔偿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电子信息、无线电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负责为应急指挥信息网络提供技术支持。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通信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组织应急通信车或海事通信系统等。支持、协助应急通信网络建设。

省农业厅:组织协调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省教育厅: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技能培训工作。

省总工会: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相关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事故灾难重大应急技术研究;协助组织科技力量,提供技术支持。

省邮政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

人行成都分行: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开展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法规、规章的审查工作。

省司法厅:组织、指导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司法救济。

省监察厅:参与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省检察院:参与事故灾难调查,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读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省红十字会: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社会参与和社会援助工作。

驻川部队、武警:根据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商请,提供应急援助。

2.2市(州)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内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2.3县(市、区)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行政区内事故灾难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2.4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订本单位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灾难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3预防预警

3.1机预防机制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灾难预防控制体系。

(2)充分利用110、119、120、122和水陆交通GPS系统、煤矿瓦斯远程监测系统的信息和技术优势,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建立省、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灾难信息综合数据库。

(4)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5)建立事故灾难风险评价、评估体系,重点是毒物泄漏、火药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二次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6)以科研单位、院校为依托,开展事故灾难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3.2预警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重特大事故灾难时立即上报省政府。

4信息报告

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在立即报告同级政府的同时要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信息,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中央在川企业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及时报请企业总部协调处置。重、特大事故灾难发生后,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在3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要按照相关规定通报外办、台办和港澳办。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事故灾难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5应急晌应

5.1响应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或行政区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事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故灾难,启动II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或行政区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等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故灾难,启动III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事故灾难;

(4)市(州)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事故灾难;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或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事故灾难,启动IV响应。

 5,2应急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负责同志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省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Ⅲ级、Ⅳ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州)人民政府决定。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5.3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祈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5.4部门应急联动

重特大事故灾难发生后,在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立省级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1)火灾事故灾难。

 省消防总队牵头,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部门协助。

(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省安监局牵头,省经委、省环保局、省气象局、省质监局、省消防总队、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3)铁路路外灾难事故。

 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成都铁路局(或省地方铁路局)等部门协助。

(4)机场事故灾难。

 民航西南管理局牵头,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等部门协助。

(5)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供水和城镇燃气事故灾难。 

 省建设厅牵头,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6)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石油、中石化在川直属单位牵头,省安监局、省经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局、省气象局、省交通厅、省质监局、省建设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7)事故灾难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省环保局牵头,省安监局、省消防总队、省经委、省卫生厅、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协助。

(8)煤矿事故灾难。

 四川煤监局牵头,省卫生厅、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9)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省安监局牵头,省卫生厅、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10)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省质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经委、省建设厅、省旅游局等部门协助。

(11)职业中毒突发事件。

 省安监局牵头,省卫生厅、省经委、省药监局、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省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12)旅游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性质确定牵头部门,省旅游局、省宗教局、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外办、省侨办、省台办、民航西南管理局、成都铁路局、保险公司、省气象局等部门协助。

(13)水利工程、渔船、地方电力事故灾难。

 省水利厅牵头,省经委、省安监局、省交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协助。

(14) 花爆竹事故灾难。

 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交通厅、省消防总队、省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15)电力生产事故灾难。

 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或其他省级电力相关部门牵头,省安监局、省经委、省水利厅等部门协助。

(16) 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

 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信息产业厅、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协助。

(17)国防科工业及其核与辐射事故、核电厂事故灾难。

 省国防科工办牵头,省安监局、省环保局等部门协助。

(18)电子信息、互联网、无线电突发事件。

 省信息产业厅牵头,省通信管理局、省安监局等部门协助。

(19)大型商场、超市、发市场事故灾难。

 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协助。

(20)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灾难。

 省农业厅晕头;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等部门协助。

(21)其他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类别,由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

 5.5新闻报道

 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6应急结束 

 当应急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l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6.2保险赔付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6.3调查总结 

 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由省政府协助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灾难由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

较大事故灾难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由省直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灾难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重特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结束后,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在1周内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应急保障

7.1体系预案保障 

7.1.1救援体系保障

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省、市(州)县(市、区)3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实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救援基地和重点队伍建设,健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制机制,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7.1.2预案体系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形成省、市、县、生产经营单位4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

7.2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建设,保证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

省安监局负责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各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7.3技术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矿山、建筑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配备。    7.4救援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省安监局负责向省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和布局的建议。

7.5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公安、交通、民航和铁路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急需。

 

责编:邵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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