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2 18:18 来源:质检总局
近日,北京顺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查获一批进口印度无商标、无制造商名称和地址的“三无”服装产品。经检测,该批服装耐水、耐酸汗渍、耐碱汗渍色牢度、pH值均不合格,并检出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属于伪劣产品。顺义检验检疫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判定此批货物不合格,将于近期在各方监督下实施销毁。
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商品,需了解一些有关“三无”产品的知识:
“三无产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也有说法是:三无产品是无生产厂名,二无生产厂址,三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