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蓬莱两副市长因11名幼儿死亡校车事故被处分

2015-03-18 13: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山东省政府近日批复了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同意依法依纪追究数十名责任人的责任。其中,蓬莱市政府副市长徐爱华,蓬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培歧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14年11月19日上午,山东省蓬莱市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遇难,含11名幼儿园幼儿、1名司机。
  批复同意事故责任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批复同意事故责任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的责任:
  ——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张爱敏,肇事小型面包车驾驶员。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2.戴世林,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驾驶员。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2月27日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张阁,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2月27日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张玉红,蓬莱市潮水镇潮水四村幼儿园负责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2月27日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郭君平,小型面包车车主。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2月27日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张虎,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建议追究法律责任人员。
  7.冷德发,蓬莱市潮水镇晓风小学校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8.辛彦君,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建议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9.吴艳艳,蓬莱市潮水镇晓风小学教师。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0.葛寿运,蓬莱市潮水镇晓风小学教师。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1.慕永娜,蓬莱市教学研究室副主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2.聂希鹏,蓬莱市代理教育体育局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1年、行政撤职处分。
  13.赵笑苒,蓬莱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4.戴发涛,蓬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蓬莱市教育体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5.车军,蓬莱市教育体育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刘春强,烟台市教育局学前教育科科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7.徐蕴忠,烟台市校舍建设管理处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8.代永坤,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副中队长。建议给予留党察看1年、行政撤职处分。
  19.吕永利,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建议给予留党察看1年、行政撤职处分。
  20.朱德军,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党总支委员、副大队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1.杨福康,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党总支书记、大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2.栾景霭,蓬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3.曲冠玲,蓬莱市政府党组成员、蓬莱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4.苗健,烟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管理科科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5.姜武强,蓬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26.张积干,蓬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政治教导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去现任职务。
  27.朱志勇,蓬莱市地方公路管理局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去现任职务。
  28.宋立民,蓬莱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大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去现任职务。
  29.王志凯,蓬莱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0.李海东,蓬莱市政府党组成员,蓬莱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1.王焕杰,烟台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基建科科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2.高占强,烟台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监察支队支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3.王鸿遥,烟台市公路管理局副总工程师,兼任烟台潮水机场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工程部部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34.于刚勤,烟台市公路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任潮水机场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5.陶维乐,蓬莱市潮水镇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6.窦金庆,蓬莱市潮水镇党委宣传委员。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7.李杰,蓬莱市潮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8.陈少华,蓬莱市潮水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9.徐爱华,蓬莱市政府副市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0.王培歧,蓬莱市委常委、副市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批复同意事故责任调查组对事故中所涉及的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处罚意见,由烟台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批复责成蓬莱市委、市政府向烟台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批复责成烟台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送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责编:张泽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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