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3 11:19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重庆3月23日消息(记者刘湛通讯员郝绍彬 唐诗)重庆永川区顾客李某在当地一娱乐厅与朋友唱歌,其间与人发生口角,被数人围殴致残。重庆市五中院近日对该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娱乐厅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受伤顾客13503余元。
市五中院承办法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娱乐厅消费的过程中被第三人殴打致残,因娱乐厅的监控设备发生故障,致使无法查找直接侵权人,故王某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