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6 07:43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高敬)电视里,一名消费者拿着产品说:“我已经得了多年的糖尿病,使用某产品以来,身体得到了很大改善……”这样的广告是不是很眼熟?您知道这是违法的吗?
国家工商总局25日向社会公布了一批典型食品安全案例。这些案例多集中于保健品违法广告、注册商标侵权等领域。
保健品、药品广告是“重灾区”
太原电视台2014年10月19日至28日发布的“厚德牌蜂胶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内容未按照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内容发布,间接宣传保健食品的治疗作用,使用易与药品混淆的广告用语,并利用多名消费者名义、形象做证明。太原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后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监测发现,2014年3月2日至5月1日期间,《半岛都市报》发布“老醋坊软胶囊”“盐藻”等保健食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发布“望清复明胶囊”等药品广告,使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发布“足跟痛消贴”等医疗器械广告,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涉嫌违反《广告法》。青岛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2014年7月,消费者举报上海法治天地频道的“健康新天地”节目,通过访谈等形式宣传的展望生命牌保尔胶囊(欧米伽3脂肪酸胶囊),广告中含有虚假夸大保健作用的用语。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进行行政处罚。
2015年1月,云南卫视频道以健康知识讲座栏目形式变相发布氨糖保健食品广告行为涉嫌违法,云南省工商局依法进行查处。
商标侵权:正品、山寨?消费者难以分清
一些食品企业利用近似商标或未经授权就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靠着“傍名牌”,生产销售山寨产品,非法获利。这些商品的真假往往很难分辨,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四川省泸州市工商局2014年8月在“泸州老酒酒业有限公司赖高淮实验基地”查获印有“泸州老酒原味原酒”“泸州老窖第七代传人赖高淮”等字样的系列成品酒共计1100件。这些酒使用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法责令这家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0万元。
浙江省浦江县工商局2014年5月查获标有“红牛TM”商标的维生素饮料63箱。当事人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进行销售,违反《商标法》。工商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新疆的“若羌红枣”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2014年11月,若羌县工商局查获一批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这一注册商标的红枣。工商部门依法没收、销毁带有“若羌红枣”商标标识的包装箱3400个,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万元。
2014年8月,河南电视台民生等频道发布的广告,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有限公司生产的“茅乡贵宾用酒”宣传为“茅台贵宾酒”和“茅台集团贵宾用酒”,欺骗、误导消费者。郑州市工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广西贺州市工商局2014年6月依法扣押一家商行正在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包括“水井坊”、“贵州茅台酒”等一百多瓶高档白酒,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互联网广告违法增加
食品、保健品越来越重视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有些还结合网店进行虚假宣传,也成为违法的多发阵地。
2014年8月,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查处了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的延世牛奶广告。在其宣传销售页面上,有内容为“提高视力、预防近视眼;有效抗氧化、美容护肤”等宣传保健功能的文字表述。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能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保健作用。
浙江工商部门执法人员2014年12月发现,一家公司在网站上销售的自然加益叶黄素为保健食品,却宣传“叶黄素是唯一可以存在眼睛水晶体的类胡萝卜素成分”,属于使用易混淆的医疗和药品用语。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