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6 11:47 来源:东北新闻网
惊恐回忆
再往下就是约20米深沟
昨日,鞍山市中心医院骨外科病房走廊内,一对五旬夫妻躺在病床上,丈夫腿部受擦伤,妻子肩膀、手臂及头部受伤。据男子回忆,“就是车速太快了,再加上下雨路面湿滑,到那个弯道时,司机肯定开始以为能过去,可发现转不过去再踩刹车时已经晚了,整个车身甩了出去。”
客车侧翻之后,车前半部分压在护栏上,再往下就是约20米的深沟。“一时间,车里面都是哭喊呼救声,有的乘客身上全是血,我和妻子坐在司机一侧后面第八排,爬起来之后从车顶的安全窗逃了出去。”男子说,将妻子安置好后,他又再次返回车内,“有不少伤者困在里面,我就帮着把他们拉出来,后来另一辆装着乘客的车又返回来,大家一起把伤者拉出来,转移到另一辆车上送到医院。”
正说话一下被甩出车外
受伤女乘客阿雅(化名)介绍,事发时间为7月4日18时50分,当时他们结束了一天的行程,正在返程途中,即将抵达鞍山。
阿雅称,当时大巴车是从山上往下走,天还下着大雨,在事发前一秒她正在跟朋友说话,突然间就感觉车体一个劲地往右侧倾斜,然后一瞬间她整个人被从车窗甩了出去。
“当时我一闭眼,那一刻我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办。”阿雅介绍,就是一瞬间,她就重重地摔在了地上,然后感觉两条手臂微微发凉,定神一看自己的两个手臂上及身上满是鲜血,然后她挣扎着爬到了路边,而此时后面的大客车也走到了现场,并停下车开始救援,阿雅的手臂也被人包扎上了。
律师声音
组织者和运输方均应担责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宗胜认为,该起车祸事故,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和运输方均应承担责任。
首先,客车方要承担责任,因为虽然是活动组织者发起,但客车在运输乘客过程中,要保证乘客安全,发生车祸事故,属于侵害乘客人身安全,因此应该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这次活动的组织者和乘客之间也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存在责任。但同时,组织者也有向客车方追偿的权利,因为最终的责任者是客车方。李宗胜说,如果乘客要求活动组织者赔偿,活动组织者可以要求运输方赔偿,但乘客只能要求一次赔偿,不能同时要求活动组织者和运输方赔偿。
此外,李宗胜表示,如果该客车的司机不是车主,那么按照法律规定,除了司机承担刑事责任之外,雇员在履行雇佣合同期间发生侵权行为,由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该客车属于旅游公司,那么同样,由客车所属旅游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