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山东对莱州湾污染给出4项整改措施

2015-07-24 11:26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获悉,国家海洋局今日(7月24日)表示,该局前不久对山东省莱州湾海域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通报,目前山东省针对通报中的问题提出了4项整改措施。据悉,这是国家海洋局自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以来,首次收到反馈办理情况报告。

据了解,2014年,国家海洋局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该制度通过对海洋环境突出问题、热点问题进行信息通报,督促沿海地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遏制海洋环境恶化趋势。该制度要求被通报的相关省市对通报问题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切实整改,并要求将通报制度执行情况和通报效能纳入各级海洋部门年度考核。

今年4月,国家海洋局根据2010~2014年海洋环境监测结果,通报了山东省莱州湾海域环境污染问题,并通报山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指出,莱州湾海域环境存在水质恶化趋势未得到有效遏制,海洋环境污染带来较大生态环境风险,莱州湾沿岸入海河流排污严重等三大问题。对此,国家海洋局给出了严格控制 陆源污染入海,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提升海洋污染监控水平等措施建议。

随后,山东省副省长赵润田指示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详细调查问题形成原因,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经过调查分析,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总结了造成莱州湾海洋环境污染的三大原因:陆源污染物排海影响、海洋开发与生态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各类海洋环境灾害成为重要影响因素,并对陆源污染物超标排放现状、沿海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等问题进行了统计和分析。

由此,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4方面整改措施:加强莱州湾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立法,尽快制定实施《莱州湾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条例》;陆海统筹 推进莱州湾污染制度,建立莱州湾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定期加强对莱州湾沿岸污染治理的联合执法和重大污染问题会商,争取将莱州湾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纳入沿岸政府责任考核;加强莱州湾生态保护建设与修复,严格落实生态补偿制度和生态红线制度;以及加强莱州湾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研究。

通报制度是海洋部门履行法律赋予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通报制度实施的主体是国家、省级海洋主管部门,通报的对象是沿海地方政府。根据环境保护法中第6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这就意味着沿海各级政府要把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和基本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公共服务职责。

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通报只是手段,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才是目的。国家海洋局会对通报后地方政府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整改到位的,通报表扬,对于未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的,进行通报批评。(记者蔡岩红)

责编:赵尹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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