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18 13:17 来源:新民晚报
长江流域是我国人口密度最高、经济活动强度最大、环境压力最严重的流域之一,但流域协同治污效果有限,生态安全问题日渐突出。其中,航运事故已对水源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立法如何确立重点保护制度,维护长江“水安全”?今天上午,在沪全国人大代表2015年“关于加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调研报告”发布。
报告显示,长江水道因船只污染物排放对沿线近500个取水口造成威胁。为此,报告建议加快立法,建立相关制度保障长江流域水资源。
事实与数据
直接威胁500个取水口
调研报告显示,长江水道承担了沿江地区85%的大宗货物和中上游地区90%的外贸货物运输量。长江沿线共有生活和工业等各类取水口近500处,涉及人口约1.4亿人。近500处取水口大都为开放式水源地,抗风险能力较差。
据长江海事局统计,1988年至2009年间,辖区内共查处船舶污染事故367起,其中重大事故23起。在重大事故中,发生油类污染事故16起、化学品污染事故7起,导致溢油近1500吨、化学品泄漏1400多吨。这其中还未包括各类船舶因随意向长江倒泄垃圾、油污引起的水体污染。
污染物集中排放对长江沿线近500个取水口造成直接威胁。2010年以来,因撞船等船舶事故,上海青草沙水源地采取预防性关闸、停止取水达到16次,威胁到黄浦江水源地的有8次。
分析与建议
立法授权重点保护制度
调研报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启动立法调研,尽快制定《长江法》,立法重点确立以下几项保护制度——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加强长江水资源的管理和水生态保护,推广国内外领先的节水、水处理及相关环境技术,加强水资源保护政策和科学研究,资助水源地保护、水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整治工程,为缺水或水污染受害者提供救济和援助等。
◆长江流域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流域性水污染事故一旦发生,极易形成跨界水污染公共安全事件,而流域性水污染事件巨额损害赔偿往往无法得到足额赔付,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建议通过立法确立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明确流域内的排污单位和运输船舶根据环境安全的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实质是流域上下游地区政府之间部分财政收入的再分配过程。建议以跨地区界断面的水质监测数据为依据,确定具体水质标准,上游水质达到或者优于这一水质标准的,下游予以补偿;上游水质劣于这一水质标准的,上游应予赔偿。
◆流域水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从我国的立法现状看,有关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之中。建议通过立法完善水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制裁并预防恶性事故的发生。损害赔偿的范围除了赔偿由水环境污染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还应当包括恢复被破坏的环境所需生态修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