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22 10:23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沈阳9月22日消息(记者郭威)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明确:如果转移或藏匿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将面临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此种行为如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从事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藏匿、转移、盗挖、染疫、疑似染疫、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和染疫、腐败变质或有病理变化的动物产品;为这些产品提供加工设备、运载工具、贮藏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行为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5000元罚款;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应立即上报,并采取隔离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处罚5000元、单位处罚1万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授权公布本省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信息,违者处5000元-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草案》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在离开产地、动物屠宰之前应当申报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但未进行强制免疫或不在保护期内的,未按规定实行疫病监测、检测的,或结果不合格、养殖档案相关记录不全的不得申报检疫。这意味着,这些动物不得屠宰上市。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动物饲养场应建立动物防疫制度,实时监控,定期向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报告,政府应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组织对易感动物和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及时通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