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10月起施行

2015-09-23 12:31 来源:国家应急广播网

应急网西安9月23日消息(记者温超)记者今天(23日)从西安市人大获悉,《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经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人应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采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扬尘管理控制应急措施。同时规定,气象部门发布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及市政府发布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得进行拆除、爆破或土石方作业。

在道路、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市政公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市政设施和交通设施的建设、维修和其他道路开挖、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维修施工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道路路面严重破损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

《条例》还规定,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露天煤场,已设立的大型露天煤炭交易场所应当限期迁入全密闭煤炭交易场所。用煤企业自用煤炭逐步实行全密闭储存。对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应当制定生态恢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除此以外,《条例》还对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条例》要求西安市政府应整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管信息,实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测网络和数字化管理信息共享。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监督部门应建立扬尘污染及监管工作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举报事项查证属实的,管理监督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奖励。

责编:杜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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