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30 16:19 来源:新华网
今天(12月3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新的《上海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在猴年春节、2016年元旦等节假日,新条例就已经影响本市。此前的管理条例于1994年通过审议,1995年元旦实施。
外环线内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本次新修订的《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在外环线以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将烟花爆竹的禁放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条例》规定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国家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等七类场所以及区县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此以外的外环线外的其它区域,倡议市民安全燃放,文明燃放。近年来,城市大气污染问题备受关注,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也屡有曝光。
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新修订的《条例》对违法燃放、经营、储存和运输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其中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最高可处10万元的罚款。对违反禁放规定与安全燃放要求的行为,公安部门将没收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禁放规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有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环保部门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强化烟花爆竹源头管理
本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对于有销售许可证的销售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将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批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本市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对购买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控措施。(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 萧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