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奖励政策支持煤电机组超低排放

2016-01-06 17:22 来源:国家应急广播网

应急网福州1月6日消息(记者葛朝兴 通讯员曾咏发)福建省环保厅、物价局、经信委日前联合出台政策,对超低排放的煤电机组实施奖励。

超低排放是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技术,对燃煤机组现有脱硝、脱硫和除尘设备进行提效,引入新的环保设备和技术对汞和三氧化硫进行进一步脱除,使电厂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到甚至低于天然气燃气轮机组的排放标准。

福建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在基准含氧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Nm³、35mg/Nm³、50mg/Nm³,尤其是PM2.5脱除率可达70%以上。

福建省奖励政策规定,在电价补贴方面,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上述电价加价标准暂定执行到2017年底,2018年以后结合国家要求和本省实际,逐步统一和降低标准。电价支持政策实行事后兑付、季度结算,并与超低排放情况挂钩。

同时对达到超低排放的煤电机组,在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序列中予以优先安排,减少机组调峰运行。在全省应改造的燃煤机组均达到超低限值前,分配年度发电量计划时,每年给予200个“三公”发电小时数的奖励。

在一次性技改资金补助方面,福建省的奖励政策规定,经整体验收合格的超低排放煤电机组,按照改造工程实际完成时间,从省级技改资金中予以阶梯性补助,其中2015年、2016年、2017年完成改造的,分别按投资额的20%、15%、10%予以补助。对达到超低排放的煤电机组,核减排污费。同时鼓励实行排污权交易,对煤电机组通过超低排放改造产生的富余排污权,煤电企业可根据排污权交易相关政策,用于本厂(集团)新建项目使用或自行上市交易。

责编:张泽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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