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会通报云南3起煤矿较大事故 严打违法违规生产

2016-06-30 19: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30日电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消息,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通报云南省3起煤矿较大事故。通报指出,今年以来,云南省接连发生3起煤矿较大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教训十分深刻。通报还指出,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通报云南省3起煤矿较大事故。3月27日,曲靖市宣威市虎场煤矿+1980m水平轨道下山发生较大运输事故,造成3人死亡。5月3日,昭通市盐津县沙坝煤矿+800m轨道上山发生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6月18日,曲靖市师宗县泸兴煤矿+1930水平南翼残采点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
  通报指出,这3处事故均发生在小煤矿,反映出这些小煤矿安全管理基础差,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和难点。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就进一步做好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发〔2016〕7号文精神。坚持市场倒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在严控新增产能的前提下,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2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要依法尽快关闭退出;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小煤矿以及瓦斯、水害等灾害严重的小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要坚决关闭退出,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二是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要依法采取上限处罚、停产整顿、关闭取缔、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措施,并约谈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三是严格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明确复产复工验收部门和责任人,应由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的,不得交由下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验收,真正做到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煤矿复产复工前,要全面检查井上下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查安全措施;对已经通过验收的煤矿,随机开展“回头看”检查。对于验收工作不认真而导致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四是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要把老国有煤矿和小煤矿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作为重中之重,落实瓦斯综合治理措施,严格执行瓦斯管理制度,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突出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雨季“三防”,制定煤矿暴雨、洪水期间安全措施,加强应急值守,出现强降雨时,受威胁矿井必须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五是严肃煤矿事故查处。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导致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和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导致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落实事故通报、警示、约谈、督办4项制度。

责编:张泽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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