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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档案系列之六

2016-03-17 23:30-23:59 责编:王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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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标记?是指犯罪人为了满足心理上或情感方面的需要,而实施的某种特殊行为,这是一种在犯罪进行中犯罪人不必要实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在“1•4碎尸案”中,标记行为几乎充斥了整个案子。

在“1•4碎尸案”中,刻意模仿抛尸行为本身便是一种标记行为。

通常模仿作案大概有三种动机:

第一种,动机明确。凶手企图转移警方视线,扰乱办案思路,最终达到逃脱法网的目的。对“1•4碎尸案”来说,凶手模仿前案的风险值太高,于闹市抛尸风险明显大于利益,所以该案模仿抛尸的动机,应该不属于这第一种类型。

第二种,属心理性动机。来自于后者对前者的盲目崇拜,期望获得相同的关注度,从而获取成就感。此种模仿犯罪,凶手更注重犯罪手法,对被害人的选择没有固定类型。但“1•4碎尸案”,凶手对红色衣物表现出了爱意,而且碎尸前曾为死者王莉化过妆,韩印相信王莉一定还有别的方面吸引着凶手,比如:头发、身材、脸形、五官中某个部位等。

总之,凶手选择被害人是有具体形象的。那可能来自某个对凶手价值观带来颠覆的女人,也是他形成畸变心理最初的刺激源。也许是他跟踪王莉多日,也许只是运气好恰巧碰上的,于是王莉便成为他对女性展开报复的第一个猎物。

排除前两种,韩印认为本案符合第三种动机,凶手在他人的犯罪中体会到了快感。这也是一种心理性动机。在展开论证之前,韩印要先交代一下,这份报告开头的结论是如何做出的。

正如法医顾菲菲所说的那样,两起案件时隔16年之久,凶手完全可能由手法业余变成专业,由强奸杀人犯演变为变态杀手,那么韩印是如何判断两起案件非同一凶手所为的呢?当然这是一个包括尸检证据和物证证据,以及行为证据的综合考量,但是韩印在本案中做出判断的重要依据,是所谓的隐形证据。

何为隐形证据?系指只有凶手本人知道以及警方通过分析推测出的证据。那么本案的隐形证据,便是两个凶手在对被害人生殖器处理的不同态度上。

“1•18碎尸案”,凶手对生殖器采取了特殊的更为隐蔽性的处理方式,这体现了一种谨慎的自我保护,同时也暴露了强奸的事实,换言之,体现了凶手获得快感的方式是有生殖器接触的。而“1•4碎尸案”,凶手将生殖器与内脏规整在一起共同抛弃,未做刻意的保护行为,说明凶手与死者未有生殖器的接触,当然并不代表这不是一起性犯罪,也许凶手获得性快感的方式是碎尸。

总之,以前面的外部证据加上对凶手获得快感方式的分析,韩印最终做出了明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