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的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60批次祛斑类化妆品(见附件)存在非法添加禁用物质问题。此次抽检在全国共抽取了4332批次祛斑类产品,检出不合格产品60批次。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涉及的标称生产(委托)企业和不合格产品为:广州市美姿堂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思丽达特效祛斑霜等5批次产品;纤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纤丽增白祛斑王等3批次产品;广东永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萃丽百草草本祛斑等2批次产品;广州澳鑫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依菲丽皙白晚霜等2批次产品;广州市美威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之韵祛斑美白二合一等2批次产品;广州市卓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合纯净透白面膜等2批次产品;深圳市海晖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妮丝阳光净白Ⅱ号霜等2批次产品;深圳市丽仁堂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药牌美白祛斑日霜等2批次产品;中国(深圳)柔盈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采妮雅强力祛斑套装、鞍山市红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七白溪斑霜、台湾莎柏化妆品(国际)有限公司(分装:广州市白云石井新莉雅化妆品厂)生产的新妆一号、广东千叶惠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十长生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后雪玲珑净白精纯素、广州本然真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广州爱莉秀化妆品商行)生产的蜗牛肌透白面膜、广州活碧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蜗牛皙白柔肤水、广州朗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贝曼姿美白修护精华原液、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枝春极白消斑日晚霜、广州清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美人驻颜美白精华素、广州上官氏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弘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碧玉堂褪黄淡斑面贴膜、广州市白云区龙归来润化妆品厂生产的莱润生物皙白素、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艾璐诗化妆品厂(出品:广州澳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仟佰草润白亮肤蚕丝面膜、广州市宝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研祛斑霜、广州市梵蔻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白焕颜嫩白霜、广州市丰韵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魔力白1号焕白美颜二件套、广州市军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军医生牌瓷白隐形面膜、广州市卡美奥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芬妮嫩白精华液、广州市卡美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祛斑益肤霜、广州市蓝柯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泉皙一族透白面膜贴、广州市荔湾区丹奇日用化工厂生产的御颜汉方美肤经典二件套、广州市柔美伊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卡美乐化妆品(香港)有限公司)生产的卡美乐中草药祛斑益肤霜、广州市田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姿秀黄金组合、广州市新柏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粹雾化透白魔力1号、广州市优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诗美养颜皙白素、广州市渝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品婷樱花精油面贴膜、广州市姿蒂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雪肤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美拉红润透白美颜2件套、广州天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丽欣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焕采雪肌无瑕霜、广州御清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分装(监制:广州泽清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蜗牛原液莹亮白皙面膜、哈尔滨葛丽黛嘉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白祛斑回春素、上海生态美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生态雅尊享祛斑礼盒、上海佐姿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上海香珂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珂儿修复型面膜、深圳美加娜精细化工厂(委托方:台湾加蒂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加蒂草本凝萃美白两件套、深圳市康利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疗肤堂养白祛斑霜、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肤堂第二代美肤祛斑修复套装、深圳市美莲达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百惠润白滋养保湿霜、深圳市瑞克特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爱娜活颜净白素(套装)、苏州工业园区黎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千草汇美白活肤乳、五大连池妮宝科技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出品:广州聚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原泥动力美白修护软泥膜、湛江市依祈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依祈美白透红、中国(深圳)伊亿诗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伊亿诗中药世家美白祛斑套装等各1批次产品。
二、上述产品检出含有汞或氯倍他索丙酸酯、倍他米松、曲安奈德等糖皮质激素,《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其为化妆品中禁用物质。汞可通过皮肤吸收,并蓄积在体内,长期使用含汞化妆品会引发慢性中毒,损害人体肾脏等器官。长期使用含有糖皮质激素类的化妆品可能导致面部皮肤产生黑斑、萎缩变薄等后果,还可能出现激素依赖性皮炎等问题。
三、广东省、上海市、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在对上述标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上述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召回不合格产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查处结果于2017年1月15日前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开。
四、各地商业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就地下架封存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地下架封存和查处情况,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17年1月15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