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网长沙1月10日消息(记者邓文辉 通讯员蔡万仪)《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和违反危险化学评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评,危及公共安全”(简称“两超一危”)的行为入刑,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自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湖南省公安机关共办理 “两超一危”危险驾驶案件63起。今天,湖南省公安厅交管局选取了5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和警示,并表示将继续严管重罚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2016年04月04日,李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从冷水滩区梁木铺镇出发,行至冷水滩区汽车北站三叉路口路段被永州市交警支队冷水滩大队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查,李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所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载40人。2016年6月23日,李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二:
2016年3月24日,向某驾驶中型校车行经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外沿河村2组路段时,被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查,向某未取得校车准驾资格,其所驾驶的中型校车核载19人,实载34人。5月30日,向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三:
2015年12月11日,谭某驾驶中型客车载运学生途径S320腰陂镇圩场路段时,被茶陵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并移交交警部门进行查处。经查,谭某驾驶中型客车核载18人,实载50人(含49名学生)。2016年5月11日,谭某因危险驾驶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案例四:
2016年4月14日,驾驶人谭某、押运员钟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在岳临高速公路(S61)434公里+500米路段被高警局郴州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谭某所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具有非法改装(拼接加长),使用伪造年检标志、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该车实际装载汽油10955KG,车辆核载为9500KG。 2016年4月19日,姚某(车辆所属公司法人)、谭某(车辆所属公司车辆安全管理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立案。驾驶人谭某、押运员钟某因提供虚假证言,被嘉禾县公安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尚处于公诉阶段。
案例五:
2016年3月7日,易某、马某、李某分别驾驶小型客车沿临湘市南太路自南往北追逐竞驶,易某驾车行驶至临湘市南太路拘留所出口地段时,与行人陈某相撞,造成陈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查,事故发生后,易某弃车逃离现场,此次事故中,易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审理,驾驶人易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驾驶人马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驾驶人李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