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6日电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今日指出,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5.62万起,造成死亡8431人、受伤6.35万人、直接财产损失1.11亿元。从分析看,全国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数量和电动自行车肇事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
工信部今日举行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情况。会上有记者问:我们都知道很多电动自行车是超标的,但是对老百姓来说可能还是方便的,那为什么不能把新标准定得再高一点,能否介绍一下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害?
李江平介绍,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在我国迅速普及,逐渐成为群众中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目前全社会保有量约2亿辆。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进行管理。但近年来,一些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为占领市场、迎合消费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速度、体积、重量和动力性能等远超标准,对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首先,扰乱管理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性能接近摩托车,实质上属于机动车。但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违规生产销售超标车辆,将实际上已经属于机动车的超标车辆包装成“非机动车”,并“宣传”无需取得机动车号牌、无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可驾驶,混淆了车辆种类,误导了消费者,也扰乱了管理秩序,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也带来了法律责任风险。
其次,影响通行秩序。根据法律规定,我国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部分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时速超过40公里,大大高于自行车但又明显低于汽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存在较大速度差,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会导致机动车频繁超车、变道,容易发生刮擦事故,也不利于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又会导致超标电动自行车频繁超车、变道,严重影响非机动车道的正常通行秩序,严重危及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
再次,引发大量事故。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大多未经培训考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安全意识普遍不高,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再加上超标电动自行车速度快、车身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带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加重了事故后果。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5.62万起,造成死亡8431人、受伤6.35万人、直接财产损失1.11亿元。从分析看,全国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数量和电动自行车肇事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再加上大多数电动自行车没有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难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导致有的家庭因事故致贫返贫。
李江平表示,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道路交通工具,需要兼顾平衡安全、秩序、效率,但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表面上是速度快了、效率高了,但由此也带来了严重交通安全隐患,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不符合安全发展理念,不符合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我们认为,此次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本着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对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尺寸、重量等指标有所调整的基础上加以限制,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超标车”的生产、销售。
李江平提到,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上海、江苏等地实施目录公告管理,进行注册登记上牌,加强驾驶人教育管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福州、泉州等地通过设置过渡期、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措施,逐步消化存量;南宁等地强化通行秩序整治,倒逼源头治理。
李江平表示,下一步,公安部将积极配合工信部等单位,以新标准出台为新起点,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正本清源,清理违法违规生产企业,严把销售准入关,确保新标准得到认真执行,从源头上杜绝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产生。同时,公安部会继续指导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切实维护好道路通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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