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日8时许,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西涧沟矿业有限公司西涧沟矿发生顶板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35万元。事故发生后,西涧沟矿谎报瞒报。经群众举报,2017年11月3日,蔚县政府开始组织核查;2017年12月7日,西涧沟矿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梁永生到蔚县煤炭局投案,谎报瞒报事故被证实。
西涧沟矿地处蔚县两个乡镇的接合部。2014年3月27日,蔚县公安局批准西涧沟矿领用火工品,整合改造施工正式开始。但至事故发生时,主井、副井尚未贯通,整合改造工程仅完成1477米,剩余工程量4637米,施工地点主要集中在主井区域。2017年技改工程仅施工95米,其余工程均安排为巷道整修。矿井采用立井、斜井混合开拓方式,设计采用普通机械化采煤法。
而实际上,整合后的西涧沟矿一直没有按设计施工,而是偷偷非法生产。事故就发生在西涧沟矿副井未批准的整合改造区域内一处长期非法生产的作业地点。
为了掩人耳目,躲避检查和监管,西涧沟矿和政府监察监管部门玩起了“藏猫猫”。早在2012年3月,梁永生就在斜井口盖了一排平房,房子西半部为工人宿舍、东半部为掩藏的井口。房间内的暗道直接通向斜井井口。长约700米的斜井安装有斜井人车,提升绞车则藏在位于房子以东的土坡地下。
西涧沟矿不但非法生产,而且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工艺,采用自然通风,井下使用非阻燃抗静电风筒向各作业地点供风,循环风作业。
该矿利用隐蔽的斜井、井下原有巷道和副井在整合改造水平以下20米左右处贯通,形成自然通风系统,后又在隐蔽斜井中部整修出一条与副井底2号密闭以里原有巷道相通的主巷道,分5组巷道和6组巷道两部分,布置多个工作面,采用巷道式采煤法组织生产。
西涧沟矿在2号密闭上加装了一个小铁门,平时打开小铁门便于通风、行人。遇有检查时,则关上小铁门,并用水泥勾缝应付检查。2号密闭以里的井巷均为未批准的整合改造工程,在图纸上不填绘,且该区域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在副井未批准的改造区域工作的工人大部分是周围农村的农民。梁永生对生产几乎未进行任何管理,工人可以在宿舍房间的暗道内直接下井,且佩戴的矿灯都是由自己购买、自己充电、自己管理的,工人下井前仅在灯房领取自救器。生产时甚至不登记下井人数和姓名。
西涧沟矿为了非法生产,应对检查,只将3张人员定位卡放在副井罐笼中入井,伪装成有人在排水、巡巷,掩盖非法生产的事实。
蔚州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张家口蔚州地煤公司负责资源整合煤矿的管理。2012年6月底,蔚州地煤公司向西涧沟矿派驻了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五职矿长”,对西涧沟矿实施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而实际上,“五职矿长”并没有进行实质管理,甚至故意回避对副井区域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以火工品使用及审批情况为例,管理看似有制度,实际随意批。西涧沟矿每月月底向蔚州地煤公司提出下月火工品用量计划,经蔚州地煤公司审批后向民爆公司购买。蔚州地煤公司成立了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和火工品审核小组,每月月底会审煤矿火工品用量计划,审核小组成员全部签字后出具审核结果。开滦集团规定火工品审批参照本月工程完成量审批下月火工品领用量,蔚州地煤公司规定参照前3个月的工程量审批下月火工品领用量。而蔚州地煤公司在审批西涧沟矿火工品用量时,只按照煤矿每月提出的下月计划工程量审批下月的火工品领用量,基本都是矿上报多少就批多少,仅2017年9月份就批准领用炸药4.825吨、雷管12684发。蔚州地煤公司审批火工品后就万事大吉,从来不对西涧沟矿整合改造计划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和火工品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2017年11月1日凌晨5时许,跟班矿长李占平,带班班长赵喜发等26名工人陆续从西涧沟矿隐蔽斜井乘坐人车入井后,分5个作业点进行生产作业。8时许,作业点十几米长的顶板突然跨落,赵喜发等4人被埋压,李占平被冲倒,砸伤头部、肩部并压住右腿。
西涧沟矿实际控制人梁永生闻讯后赶到出事地点,不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和请求救援,而是自行组织抢救。因巷道冒落矸石体积大、救援工具简陋,经过13个小时后,到当晚9时许才抢救出第一名遇难人员。35个小时后第二名遇难人员被救出,2天后,另2名遇难人员才被救出。
事故发生后,西涧沟矿与遇难人员家属“私了”,除赔偿带班班长家属330万元外,其余3名遇难者家属分别获得320万元赔偿。
自事故发生至11月3日救援结束,梁永生未上报事故。直到11月4日凌晨2时15分,才打电话向蔚州地煤公司调度室汇报:11月3日,4名工人下井巡巷,私自打开密闭,发生冒顶,砸死4人。
11月4日3时30分许,梁永生赶到蔚州地煤公司说明情况,称:11月3日上午七八点,出事儿了,井下棚子倒了,砸死4个人,并说了4个人的名字。
5时30分许,梁永生又向蔚州地煤公司改口并写了情况说明:“2017年11月4日2时15分给地煤调度室汇报西涧沟矿发生死亡事故是假的。真实情况是拉水泥车发生车祸,当时4人当场死亡。我打电话联系不到其他股东,晚上喝多了酒,为了找到其他股东,头脑一热,就瞎打了电话。”
2017年11月4日至25日,梁永生陆续销毁技术资料、遣散工人、拆除设备、拉倒井架、封填井口,毁灭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并与有关人员统一了口径。
12月7日,迫于核查、舆论和自身的压力,梁永生到蔚县煤炭局投案,但投案时仍谎称是工人下井取车时发生的事故。12月11日,事故调查组调查时,梁永生仍坚称是工人下井取车时发生的事故。直至12月13日,才交待事故真实情况。
蔚州地煤公司接到汇报后,虽然在11月4日凌晨派人赶到了西涧沟矿副井现场,但却既未召集救护队现场救援,也未组织人员下井核实情况。梁永生改口交通事故情况后,也未进行核实。
省调查组成立开始调查后,12月11日凌晨2时许,蔚州公司副总经理、蔚州地煤公司执行董事董天勇安排人销毁了11月4日对梁永生的询问笔录。11日下午5时多,董天勇又安排处理储存对梁永生询问笔录的电脑,购买新硬盘、换掉原硬盘,并将原硬盘毁坏后扔掉。
2017年11月4日,蔚州公司接到蔚州地煤公司的事故汇报后,既未认真分析、核实汇报内容,也未组织人员下井核实情况、未召集救护队现场救援。直到12月7日,才以“听说西涧沟矿发生事故”直接上报开滦集团。开滦集团未认真分析核实,也以“听说发生事故”名义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
11月3日午夜,时任蔚县县长王树国接到事故举报,11月4日凌晨安排蔚县煤炭局副局长高永成联系公安局一起赶到西涧沟矿现场核查。11月4日下午,蔚县召开了事故核查安排会,安排由蔚县煤炭局牵头,县公安局、纪委、人社局、工会、阳眷镇、检察院等组成核查组核查事故。
但会后县煤炭局却没有正式组成核查组,既未明确核查组组长,也未制定核查方案。核查时未到井下事故现场,只是由县煤炭局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了事,更别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制止梁永生拆除设备、拉倒井架、封填井筒的破坏现场行为了。
为了做好整合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河北省从省、市、县三级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制度,这些制度最核心的共同点是实行从政府、部门到各级企业的层层包矿制。这些包矿、巡查、管理制度不能说不严密,不能说不严格。但落实情况如何呢?
西涧沟矿副井区域自批复整合改造施工以来,一直以整合改造施工名义,在未批准的整合改造区域采用巷道式采煤法偷偷摸摸从事非法生产活动。
蔚州地煤公司对西涧沟矿派驻的“五职矿长”,在日常安全管理中,以“整合改造工程主要在主井”为由尽量不去副井区域,刻意回避非法组织生产的行为。蔚州公司和蔚州地煤公司每月组织对西涧沟矿安全检查时,基本不安排对副井区域进行检查,同样故意回避非法生产行为。
蔚州公司、蔚州地煤公司按规定对西涧沟矿各派1人24小时包矿驻矿盯守。但因西涧沟矿主井、副井的直线距离约为1300米,且地形为山区,步行时间需要约半小时。为了省事,驻矿盯守人员就常住主井区域,都不去副井巡查。
2017年10月,蔚县阳眷镇派8人分两组轮流驻西涧沟矿包矿驻矿盯守;11月驻矿盯守方式变更为三组。但盯守人员驻矿盯守期间,同样均吃住在主井区域。比蔚州公司、蔚州地煤公司驻矿人员稍强的是,每天只有1人步行到副井附近的山坡上简单观察情况后便返回。驻矿盯守人员靳晓东,在近4个月的包矿驻矿盯守期间内,完全忘了自己的驻矿盯守职责,甚至干脆在西涧沟矿主井区域兼职了瓦斯员。
蔚县县委、县政府对西涧沟矿派驻了“五包一”工作组,但工作组组长却未按规定组织人员到西涧沟矿进行督导巡查。正是驻矿、包矿人员的失职甚至刻意放纵,诸多监管部门、西涧矿三级上级公司的失职失察,才使得该矿在监管人员的眼皮子底下瞒天过海非法生产,才使得事故一再谎报瞒报。
经河北省政府批准,2017年12月10日,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西涧沟矿业有限公司西涧沟矿“11·01”谎报瞒报较大顶板事故调查组成立,对这起谎报瞒报事故进行提级调查。
调查认定,西涧沟矿“11·01”较大顶板事故是一起谎报瞒报的责任事故。
19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伪证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已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检察机关立案;
36人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分别受到行政开除、撤职、免职、降级、留用察看、诫勉谈话等政纪处理,建议开除党籍、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党纪处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
董天勇、周杨立、杨得良终身不得担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撤销杨得良等20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由蔚县政府依法对西涧沟矿实施关闭。
对西涧沟矿处以行政罚款70万元;对西涧沟矿谎报瞒报事故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300万元。
国家应急广播—应急档案,今天,为您讲述:西涧沟矿事故瞒报调查,也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思考。明天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