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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留下的教训10

2018-08-12 23:30-23:59 责编: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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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5日下午13时10分,4号仓库的管理员发现仓内堆放的过硫酸铵冒烟起火,因消防设施无水,用灭火器灭火没有扑灭。电话报警,“119”接不通。于是,保安员赶紧截住一辆汽车前去报警。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处值班员接到报警后即调消防中队的消防车前往灭火。当消防车开出后不久(13时26分),4号仓内堆放的可燃物发生了第一次爆炸,彻底摧毁了2、3、4号连体仓,强大的冲击波破坏了附近货仓,使多种化学危险品暴露于火焰之前。市消防处负责人听到爆炸声,首先想到临近的液化气罐库,于是就立即调动最近的几个消防中队火速赶到现场。15分钟内,5个消防中队的11台消防车就到着火点。消防处领导在现场迅速成立火场指挥部,对参战中队的指战员进行战前动员,同时制订应急措施全体消防队员奋不顾身地站在火海前英勇奋战。由于危险品处于持续被加热状态,约1小时后,在14时27分,5、6、7连体仓发生第二次爆炸。爆炸冲击波造成更大范围的破坏,爆炸后的带火飞散物(如黄磷、燃烧的三合板和其他可燃物)使火灾迅速延扩大,引燃了距离炸中心250m处的木材堆场的300m3木质地板块、300m处6个四层楼干货仓,400~500m初3个山头上的树木。同时,距离现场最近的几位消防指战员英勇牺牲,很多同志负伤。但是,消防队员和武警战士临危不惧,仍然全力扑火。

根据调查证实,当时事故是由清水河危险化学品仓4号仓东北角首先冒烟、起火,然后蔓延成灾。深圳市安贸危险物品储运公司提供的事故前4号仓内存放的货物名称、数量和位置,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词,均言证4号仓内的“过硫酸钠”首先冒烟、起火。调查组对此提出怀疑和异议。经追查有关票据,得知4号仓东北角存放的是过硫酸铵,而不是“过硫酸钠”。根据过硫酸铵的特性,它先起火是可能的。

当事人和建筑图纸提供的信息:事故当天4号仓内无叉车作业;库区禁烟禁火严格;仓内通风尚好;电器防爆也未发现问题。因此,调查组认为4号仓内货物自燃、电火花引燃、明火引燃和叉车摩擦撞击引燃的可能性很小,而忌混物品混存接触反应放热引起危险物品燃烧的可能性很大。因为,4号仓内还存有大量硫化碱等物品。经过实验证明,过硫酸铵遇硫化碱立即产生激烈反应,放热。因此,4号仓内强氧化剂和还原剂混存、接触,发生激烈氧化还原。

反应形成热积累,导致起火燃烧。4号仓的燃烧,引燃了库区多种可燃物质,库区空气温度升高,使多种化学危险品处于被持续加热状态。6号仓内存放的约30吨有机易燃液体被加热到沸点以上,快速挥发,冲破包装和空气、烟气形成爆炸混合物,并于14时27分发生燃爆。爆炸释放出巨大能量,造成瞬时局部高温高热,出现闪光和火球,引发该仓内存放的硝酸铵第二次剧烈爆炸。爆炸核心高温气流急速上升,周围气体向这里补充,形成蘑菇状云团。

因此,专家组认定,清水河仓库干杂仓库被违章改作化学危险品仓库及仓内化学危险品存入严重违章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干杂仓库4号仓内混存的氧化剂与还原剂接触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过认定,这次特大爆炸火灾事故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

对于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国务院决定,由监察部牵头,事故发生地省有关部门参加,高检院提前派人介人立案审查,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