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急广播网沈阳8月25日消息(记者徐志强)辽宁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就《辽宁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规范地震预警相关活动,防止或者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最高拟罚3万元。
据了解,《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枢纽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大型水库、矿山、大型燃气生产厂、输油输气管道干线(站)、电信通信、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大中型危险品生产存储建筑和管道输送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为本单位内部预警服务。
《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的,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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