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急广播网海口12月27日消息(记者许云)记者从海南海事局12月2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自明年1月1日起,将在海南沿海推行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海南沿海将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区内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燃油的船舶,将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2018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并颁布了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中国沿海、长江干线和西江干线实施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该方案还单独划定了海南岛周边水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海南将在原有的基础上,实施比其它沿海水域更加严格的船舶排放控制标准。
2019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海南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船用燃油;其他内河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2022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 的船用燃油。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和内河控制区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30 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国家鼓励中国航运企业和经营人船舶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并在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时使用岸电。
海南海事局将强化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的沟通协调,落实好《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保障合规船用低硫燃油供应,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为保证《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海南海事局将在执法装备、人员培训等执法保障方面加大投入,加强对船舶使用符合方案要求的低硫燃油的监管,加大对船用燃油的抽检频率,加大为基层执法队伍配备燃油快速检测装置的力度,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岸电等替代措施。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燃油的船舶,海南海事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船舶油料供受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船舶油料供受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船舶和船舶油料供受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海南海事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