觉得他那个票当天晚上一秒钟就被抢光了,后来我才知道他官方授权给一个大麦网还有美团,它的价格比市面还要贵,说白了就是黄牛。
记者在查询几个平台的服务后发现,在购票前消费者并没有办法到自己购买的票究竟来自哪家票务公司,只有进入支付页面后才能看出来从哪家票务手里买了票,消费者很难联系上票务公司。
它是品牌方授权给某一些而且票务公司,后面我让某些人给他们票公司的联系方式,他们都没有给。
假票风波后记者联系摩天轮票务方面,按照其发来的文字说明,摩天轮客服接到落日飞车事件投诉后,立即成立专项处理小组,在尚未确认责任归属前先行启动赔付方案。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在平台内部展开全面的自查工作,加强平台对卖家的行为管控。摩天轮一位工作人员说。
什么资质我们现在也是对内部的,当中目前已经下降了一千多家,就是在今年的话已经下降了一千多家,资质审核不通过的这些卖家已经下架了,而且我们就落日飞车事件的用户,我们当时当天在72小时之内我们进行了分配的这种赔付的一个机制,就是先行赔付。
但是如何核验卖家资格,如何管控门票真伪,实际售价高于票面价格的问题又是否需要监管,两家票务平台均未给出回复。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票务活动应受电子商务法的规制。
我们电子商务法38条规定的很明确,电商法里面规定只要通过互联网,信息互联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都是本法调整。但你的卖票实际上它就是一种消费关系,我认为受电子商务法的规范,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规制。
也就是说在售票过程中平台即为第三方也应该承担责任。
作为一个平台经营者,如果对入驻平台的所谓的票务公司,所谓的演出公司,它的资格、它票的真实性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那你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一方面如果消费者买到假票了谁卖的,那么你应该要提供有效的地址联系方式。
此外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中要求,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由文化部门牵头,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参加的出票务执法协作机制,对有捂票、屯票、炒作票价、虚假宣传、倒票等违规行为的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出票务经营单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该及时的将有关信息抄告当地的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邱宝昌认为,这些票务平台上出现的公然炒票行为,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在这个平台里面高价去销售,他如果能够改价格跟票面价值不一样,实际上他就涉嫌了价格欺诈。
针对像假票、黄牛票、增票这样的问题,很多平台在今年以来已经关闭了上千家资质审核不合格的卖家,那么算下来平均每天就要关闭好几家。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是体现了平台治理的决心,可是也有一个问题会在我们的心中画一个问号,就这些商家是先有资质才能入驻平台,还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现入驻了之后再审,出了问题之后再去关闭呢?其实无论是哪种情况,设施票平台的责任都是不可推卸的。如果是前者,那么出现这么多不合格的商家平台的审核工作就非常值得怀疑,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嫌疑。如果是后者问题就更大了,平台本不该给卖家先斩后奏的特权,这就像电商平台不能任由假货横行,更不可能任由售假的商家未经审核就入驻了。在今年元旦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在这其中有第27条就明确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应当要求申请进入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来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且定期的核验更新。也就是说平台审核的义务在申请入驻的时候就应该履行完毕了。
那么在事后确责方面,第一责任人当然是商家,但是平台也有兜底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所以很多电商平台也都明确了,消费者受损先行赔付的原则。这些其实也表明互联网平台的责任范畴,正从避风港原则里的信息撮合者的责任,过渡为红旗法则下的主体责任。可从被曝光的多家票平台来看,假票、赠票、黄牛票平线的背后,暴露的恰恰是设施平台主体责任的缺失。需要警惕的是,以前传统的黄牛都是在线下游走来兜售,倒卖他们的假票,或者说是一些来历不明的票。如果说因为很多票平台的出现,也是为他们提供了隐蔽性和便利性,使得这些黄牛在线上还实现了一个产业升级,显然是长了黄牛的志气耗了消费者财力。这些看起来损害的只是消费者权益,实际上则是对整个票务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社会生活中精耕细作,越来越多的商品和服务都搬到了线上,作为线上和线下桥梁的搭建者,平台不能只负责搭桥,而不管桥梁本身的安全质量。确保平台上的商家资质合格可信赖,这才是最基本的建桥原则。对于票平台来说,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的话,只顾着做中间商赚差价,那自食恶果,付出法律责任和口碑耗损的代价只会是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