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0 07:43 来源:经济参考报
法律缺失标准不一各自为政成羁绊
多位海洋、海事部门负责人表示,现行法律体系不能完全适应渤海海洋环境保护的需求。《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对区域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提出针对性要求,标准要求偏低。渤海环境治理问题涉及辽宁、山东、河北、天津等多个省市,以及环保、交通、海洋、渔政等多个部门,由于缺乏区域性、综合性的渤海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各省市、各部门缺乏整体统筹、有效配合,难以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
张妹芝说,许多环渤海省市环保部门对海域环境尚未设置专门机构,甚至无专人管理,造成海洋环境保护队伍不稳定,组织协调工作不得力的被动局面。记者在唐山市海洋局和秦皇岛市海洋局采访了解到,海洋环境处(科)作为负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部门,不但人员有限,而且仅能承担很小一部分工作。
杨波说,处里有6个人,只有我自己有编制,其他5个人都不在编。我们部门发布海洋环境预报,知道唐山海水水质的状况,这个信息还是“二传手”,信息来自秦皇岛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至于污染源的来源以及解决办法,我们无从得知。秦皇岛市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科科长董自若说,科里有6个人,3人在编。我们的任务就是治理赤潮,对重点海域、主要浴场进行应急保障,而这仅是渤海环境保护一个非常小的工作。
此外,我国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仍是空白。张海勇说,海洋环境监测是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也是环境管理和执法的重要技术支撑。但是目前,各部门重复设立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自行开展监测工作,监测信息缺乏有效共享,采用的标准和手段也存在差异,既造成资源浪费,又易造成监测结果冲突。
业内人士呼吁渤海环境保护尽快立法
针对目前环渤海海洋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没有得到遏制、污染加重的情况还在发展、污染事件多发频发,治理海洋污染的海陆联动、区域联动的机制还没建立起来,海洋相关立法仍不完善的现状,受访人士建议国家应采取以下措施,治理渤海污染。
第一,以法治海。将渤海环境保护立法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中,制定专门规范渤海环境管理的行政法规,明确有关地方、部门、主体的权利和责任,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依法保护和改善渤海海洋环境。
第二,建立渤海海洋环境保护协同机制。建议在国务院层面建立渤海海洋环境保护领导机构,协调有关部委和省市建立渤海海洋环境保护协同机制,更好地开展渤海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推动渤海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纳入立法范围内,将污染物总量的确定、总量控制的监管主体、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环境监测的主体、程序等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应加快对渤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研究,尽快提出控制指标,力争在渤海海洋环境综合整治上早日取得实效。
第四,加快环渤海区域产业调整和结构优化步伐。重点在高资源消耗行业推广循环生产方式,从源头治理污染物排海。合理规划沿海及近岸直排口的企业布局,对无组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严重污染海域的企业限期搬迁、整改或关闭。审批新建项目时确保环保一票否决制落到实处。加强对港口、船舶的环境污染监管工作,防止港口的跑、冒、滴、漏和排污对近岸海域环境造成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