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黑名单” 含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5情形

2015-08-10 07:51 来源:人民网

  近日,为有效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着眼于依法依规促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从主要依据、实施原则、纳入情形、基本程序和责任划分、管理和惩戒措施等方面,提出12条规定。“黑名单”的建立,将使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的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5类情形将进“黑名单”

  根据《规定》,凡企业有下列5类情形之一的,将纳入国家安监总局管理的“黑名单”: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被指出或责令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等。

  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5类情形的行为是必须依法依规受到惩处的失信行为。对于企业安全不诚信行为,既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并强化惩戒措施,让行为主体失“里子”;又要通过向全社会公开曝光,在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让其也失“面子”,从而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此外,在失信行为纳入的具体情形上,《规定》体现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的要求。这位负责人表示,随着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广大从业人员对职业健康的诉求不断增强。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涉及30多个行业领域,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5%以上,职业卫生监管基础工作薄弱。针对此,5类情形中,3类融入了职业健康的内容。

  根据《规定》,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从第二次起管理期限将变为3年。企业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可经确认后移出“黑名单”。

责编:杜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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