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 发力“车轮上的污染”

2015-08-29 15: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而在修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的问题,宜通过提高燃油质量、提高用车成本等方式解决;目前虽有一些地方限制机动车通行,但范围限于城市区域,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范围太大,会影响流通,分割统一市场。
  立法机关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社会成本高,群众反响大,可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规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限行措施将无法可依,可任性而为。今年修改后的立法法,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一些地方限行、限购等行政手段已不能“任性”。
  立法法中明确,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这意味着,如地方采取机动车限行等措施,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监测并公开信息。其中增加规定: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记者 蒋涛 郭金超)

责编:杜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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