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护航”信息网络安全 专家析五大亮点

2015-08-31 09: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亮点二: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
  周汉华表示,过去,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且拒不改正,针对这一情况,这次刑法修正案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增加了刑事责任的规定。
  “新规定中的四种情节都可以用刑事责任来制裁网络服务提供者”,周汉华说,此外,这个可以构成单位犯罪,既可以制裁个人,也可以制裁单位。
  “这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方面的重大突破”,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接受《网络传播》杂志采访时表示,这对中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技术侦查等方面的工作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亮点三:完善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
  周汉华表示,增加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其实是完善了刑法的规定,增加了犯罪行为的类型。
  复旦大学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沈逸接受《网络传播》杂志采访时指出,对网络犯罪处置需要有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做出了有益尝试。这次修正案反映的是当前对互联网依法管理的认识和需求,集中表现在信息传播和内容相关的方面。
  同时,沈逸也提到,修正案反映出一些挑战,比如除了内容传播外,也需要考虑其他犯罪来源在刑法中如何进行归置,“如网络欺诈、攻击和破坏网络基础设施等,我们目前主要关注内容,但是其他甚至威胁更大的来源方面还存在空白。”

责编:张泽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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