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2 08:44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据相关专家总结,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可大致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2~2007年)我国开始逐步涉及土壤环境保护,发布了《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并修订了《土地管理法》;第二阶段(2008~2012年)我国逐步重视土壤污染问题,发布了《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第三阶段(2013年至今)我国加快土壤污染修复立法,相继发布了《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中国土壤环境保护政策》、《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等。这些也被业界认为是推进土壤修复最为关键的基础性工作。
但综合来看,我国在土壤修复领域还存在一定缺陷,立法技术方面我国法律侧重点不明确;法律内容方面我国目前多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责任主体,土壤修复责任主体确定仍存在一定纠纷,盈利模式尚待进一步完善。
污染源控制比土壤修复更紧迫
以目前国内的土壤污染情况来看,土壤污染防治所需要的资金量,至少需要上万亿元甚至几十万亿元。但因投资见效缓慢切市场不够明朗,很多民间资本对于土壤污染修复市场的兴趣还不太大。而同样的修复工程在国外,除了民间资本在大力推进外,每年的土壤污染修复投入中,政府资本也会超过半数份额。因此,国家在推进土壤修复工程的过程中,如财政长期无法承担这部分资金缺口,市场的发展速度将会大打折扣。
而按照规划,用5年的时间,遏制全国土壤恶化——包括受到中、重度污染的5000万亩耕地,难度可想而知。事实上,即便是2011年发布的《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也未能将我国的土壤修复成果推向一个显著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