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这里是正在直播的高速加油站,我是修奇,进入今天的第一调查。10年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陈怀恩)因为一场车祸改变了自己的命运,当时在哈尔滨一家企业担任司机的他,工作期间被一辆轿车撞成了重伤,而后被认定为工伤,并且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尽管肇事一方很快对陈怀恩进行了赔偿,并与他达成了和解,但他申请的工伤赔偿至今还没有下落。像陈先生这样的遭遇,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在现实生活当中确实有不少,比如说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那么在这类事故当中职工除了可以向侵权方索赔之外,到底还能不能请求工伤赔偿呢?我们来听央广记者(刘会民)的报道。
记者:自从身体恢复后,陈怀恩就多次到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却遭到拒绝。陈怀恩表示,社保部门工作人员给出的解释是,自己已经获得侵权方的民事赔偿,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陈怀恩:他们说我已经获得了民事赔偿,就相当得到了赔偿,就不应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了,以有地方规定为由,拒绝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记者:据了解,2003年出台并在2011年进行过修订的《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中明确,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之后,应当偿还已经垫付的费用。但让陈怀恩不解的是,其他省份对他这种情况却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比如,北京的社保部门对此就有不同的答复。
工作人员:如果认定下来已经是工伤,做完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工伤级别来申报不同的待遇,他只要是工伤有级别的话,工伤保险基金这边还是会支付给他相关待遇的。
记者:对此,劳动法律师(杨保全)表示,各地社保部门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关系处理确实不尽相同,区别就在于“单赔”还是“双赔”。
杨保全:有一些地方就认为工伤跟第三人侵权是不能得到两份赔偿的,他们叫“补差原则”。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已经普遍地掌握一个原则,工伤的赔偿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这些待遇,工伤员工正常能够拿到的都可以拿到。对于第三人侵权,比如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员工依然也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去主张第三人侵权的赔偿。也就是说实践当中现在更多的理解是员工可以得到两份赔偿。
记者:杨保全认为,各地之所以对“双赔”的掌握存在差别,有一定的历史原因。
杨保全:因为我们国家最早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里边确实是规定了实行“补差”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已经从第三人侵权得到了赔偿,这个时候工伤实行补差原则。但是后来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颁布,那一条款就没有再提了,导致部分地区对于到底是“双赔”还是“单赔”的问题,大家理解上不一样,部分省市掌握的依然是原来最早的“补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