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原告物业服务公司起诉说,被告王女士夫妇是他们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一个小区里房产的业主。2015年7月28日起,在他家地下相邻的两个停车位上搭建安装了升降停车设备,并私自拉设了供电线路。为此,物业公司及小区业委会曾多次与他们交流,但被告方拒绝拆除这些设备。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
“我方诉讼请求是,第一判定被告拆除其在地下车位上搭建的升降停车设备,恢复停车产地原状。二:判例被告承担百元诉讼费用。”
“请原告明确女方要求被告将停车场恢复原状,恢复到何种程度?
“恢复到使停车场初始交付的状态。”
记者:王女士的丈夫向法庭陈述,他家拥有两个相邻车位的产权,有四辆车需要停放,建升降设备,一为解决停车难,二为响应北京市的政策。
“因为我在德国留学很长时间,我就见过很多的住地、包括办公区建这种立体车库,对咱们现在北京市停车难的问题,就现在我的停车位很大很长、一个车没有问题,两个车就要超出去,超出去妨碍公共行车道,在自有的车位上面我搭建双层车库,这样的话我不超长,也不超宽,也不会占用公共的行车道,我就是看了北京市发的这个文件,从2012年市政府就鼓励国家集体个人集资也好、投资也好来建这个立体车库,来解决老旧小区的停车难的”。
记者: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物业公司以排除妨碍起诉,没有依据。
律师:这种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民法相关规定,排除妨碍只有说被告方影响了其他业主的通行权或者使用权的情况下,才能以排除妨碍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妨碍其他业主的通行、出入和通风,更别说采光,因为现场是一个地下车库。
记者:而物业公司认为,虽然升降设备所用电源线路是从被告所住的二楼拉到地下停车库,并进行了外包,但是仍然存在安全隐患。
原代:第一,电压高,第二,它的走线有没有合理的布局,因为建筑物的防火材质,如果线路不具有可控性,发生了串电,对这个墙面的防火是不是有影响,都是有很大安全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