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急广播 > 应急广播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保护个人财产安全

2016-09-22 11:00-12:00 责编:母晨静

00:00 00:00

 

记者:《规定》指数,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最高法研究室法官)喻海松:传统的形式,比如书信往来,是个物证。如果用电子化的形式,比如我给你发了一条微信,给你发了一个邮件,如果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它本身就可以用作刑事案件的证据。

记者: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朱巍分析。

朱巍:第一种类型包括所有的自媒体,包括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的发言、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第二种类型是即时通讯的一些内容、数据,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QQ群、微信群的聊天记录;第三是一些实名注册的信息;第四部分是一些传统的电子数据,比如说音视频文件、文档、图片、数字证书等。

记者: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电子数据经常会作为重要的证据,有的甚至是定案的依据。

朱巍:徐玉玉案是典型的电信诈骗案件,里面涉及大量的证据都是电子证据;还有一个就是快播案,快播案涉及的违法视频也是储存在储存器之中的电子证据。会发现有一个趋势,越来越多的犯罪可能会涉及互联网,或者利用互联网作为手段。

喻海松:电子数据的使用越来越多,需要办案机关明确一个规则,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

记者:《规定》对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的程序做了详细规定强调,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朱巍:前段时间的快播案是个非常典型的判例,证明快播公司有罪行为的最直接的证据就是被查处的那几台服务器,按照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查封服务器要两个以上侦查人员在现场,同时要全程的录音录像,最好要冻结。

记者:《规定》明确,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喻海松: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

记者:《规定》对哪些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也做了规定。

朱巍:没有以封存状态移交的,在笔录上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或者数据所有者、提供者、见证人签字的,还有这些标记、格式、包括对电子数据的名称都规定不清的,就不能作为电子证据。

记者: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主持人)修奇:好,时间来到11点27分,这里是正在直播的高速加油站我是修奇,稍事休息我们马上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