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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范!台风“鲇鱼”逼近粤闽沿海

2016-09-25 11:00-12:00 责编:母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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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实际上,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很多基层法院的判决截然不同。有些法官认为,“职业打假非为生活需要不受消法保护”,而另一些法官则认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获利是合法利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而孙银山案,正是肯定“知假买假”者的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的典型案例。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在购买时明知该香肠已过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又径直到服务台进行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法院最终支持了孙银山的诉讼请求。而如今,对于“职业打假”的争议通常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算不算消费者?第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第三,算不算敲诈?对此,进行“职业打假”多年的王海认为,不应把敲诈等违法行为和“疑假买假”的职业打假相混淆。

王海:“据说是有一些人采取调包的方式,去诈骗经营者,或者说是以其他的方式对商家进行敲诈。这个和打假是完全没有任何关系的。如果真正的职业打假、民间打假,你即便是索取巨额赔偿他也不构成犯罪,因为它是你的民事权利。”

记者:针对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的规定,王海认为:

王海:这个规定很让人吃惊,因为只要你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你都是消费者。以盈利为目的它指的是生产经营产生的这种收入,知假买假也好,或者民间打假也好,索赔索取的是惩罚性赔偿,它不是属于经营收入,它也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所谓的这个“利”,它的性质是一个民事赔偿。

记者:就此次相关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内容,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如该条内容通过,正是明确了职业打假人不在消法保护范畴。

朱巍:“你看它说到,就是说以盈利为目的,这个算是一个职业打假人吧,职业打假人他应该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畴。我觉得这个并不是说职业打假人举报不对,而是他这个举报,实际上对商家的处罚更多的应该由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而不能把这些东西作为职业打假人的一个营利渠道,这个就扭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

  记者:此外,也有关专家认为,应该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划定清晰的边界。以法律为准绳,清晰打假尺度,确定打假索赔法律标准,让打假真正成为净化市场的清洁剂,而不能仅仅是惟利是图的“生意经”。

主持人:到底是看过程还是看结果,需要社会和法律共同来研讨,11点59分,以上就是今天修奇在国家应急广播高速加油站为您预备的全部新闻内容了,感谢各位一个小时的陪伴,明天上午的11点钟咱们老时间、老地方再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