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枪口比动能在每平方厘米1.8焦耳以上的属于枪支,每平方厘米0.16焦耳一下的属于玩具枪。数值介于0.16到1.8之间的属于仿真枪。决定枪支与仿真枪、玩具枪区别的这一数值,最早是出现在公安部2007年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而《枪支管理法》所认定的枪支并没有枪口比动能每平方厘米1.8焦耳的这个说法。根据枪械生产商的试验,能够穿透人体皮肤的投射物比动能临界值在每平方厘米10到15焦耳之间,但是因为人体各个部位的结构非常的复杂,同一种能量的枪命中的部位不同,伤亡的差别也是非常大的。有研究者就发现,每平方厘米1.8焦耳是对人体最脆弱的裸露的眼睛造成损伤的临界值,曾经多次为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做辩护的律师(周玉忠)认为,这个说法非常的不合理。
周玉忠:就是说只要你低于1.8,对人体的任何部位都不会造成伤害的,眼睛只是人体表面积的1/600,眼睛它是没有任何皮肤包裹的,所以我们就认为你眼睛不受到伤害这个1.8的标准,来确定致伤力判定的依据本身就是犯了,一个将极端性当普遍性的一个逻辑错误。
2010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它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律师周玉忠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公安部的规定造成我国大陆地区所谓涉枪案件数量暴涨。
周玉忠:你这个标准就相当于台湾、日本的1/11,港澳的1/4,为什么你深圳这样的案子多得要死,就是因为这个,他们从香港的,他有一条专门卖仿真枪、玩具枪的街,人家从那边买几把玩具枪回来就变成了走私武器,判了无数的人。从香港买这个仿真枪回来的不仅仅是广东地区的,全国各地都有从香港回来获刑的案例,福建也是这样,浙江也是这样。
媒体的报道也证实了这一点,2009年至2011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涉枪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年增幅达225%,被告人均以为所持有的是玩具。2010年1月至2012年10月,深圳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因携带仿真枪入境而涉嫌走私武器罪的案件一共有三十三起,有学者检索北大法律信息网的司法案例库发现,公安部2010年的工作规定颁布前三十七个月,涉枪犯罪案件数量是313件,颁布后三十个月,这一数字是408,增长明显。有一些基层民警认为,以人体最薄弱的部位为标准,是体现了对枪支的从严管理理念。这样在执法过程中,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有人认为,玩具枪、仿真枪在某些时候也能产生和真枪一样的效果。律师周玉忠不赞同这样的观点。
周玉忠:假枪也可以犯真罪,没错,那犯罪的他是人,一点东西都不用你都可以犯刑法中的所有的罪的,你犯罪的是人,不是工具,菜刀这些哪个东西不危险?你要乱来,煤气罐你要去搞什么?你这不就相当于炸弹,是不是?
主持人:在周玉忠看来,此类事件中更关键的问题在于,以公安部的相关文件去解释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显然是违反法律的错误做法,也正因此才使得因玩具枪获刑的案件难以被人们所理解。
周玉忠:公安部搞出来这个文件和标准就算你是合法有效的,你也不能够解释刑法,充其量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是能够用于生产厂家来进行一个产品检验合格的意见。你不是用来判定它是不是刑法上的枪支,或者是公民有没有罪的一个依据。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曾建议,仿真枪应该有管制刀具同等对待,采取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方式就足以应对,当仿真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有必要处于相对较轻的刑罚。律师周玉忠也持相似的观点。
周玉忠:就是我们要区别高能量的仿真枪和低能量的仿真枪,要分门别类的进行管治,比如我们可以将高能量的仿真枪,就是说31.6焦耳/平方厘米列入到刑法枪支的范围来进行管控,对于这个1.8的这个东西,它对于人体根本就没有任何危害的东西,你就应该回归玩具枪的范围。你如果是1.8到16或者到31.6,这个部分你可以把它作为成年人的玩具枪来进行管理。
主持人:北京时间11点59分,以上就是今天修奇在国家应急广播《高速加油站》为你预备的全部内容了,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真真切切地服务到您的生活当中,明天上午11点钟修奇依然在这儿为大家服务,请锁定FM,99.6中国交通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