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企业违规将拆下来的脚手架钢管堆放在防护棚上面,荷载超出了防护棚的承载能力,导致防护棚失稳,人员及堆放在上面的钢管坠落。在拆除脚手架的周围未设置隔离区,无明显警示标志,无专人看守。工人高处作业没有系安全带。
而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项目部未对工人进行班前安全教育,未实施有效的安全检查,对违章和违规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无证上岗,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内容空泛,没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中组织措施不力,安全防护措施不够。监理公司对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认真审核,没有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安全监理不到位。
要杜绝类似施工现场高空坠物的突发事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努力。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体系要从公司到项目部到班组层层落实,切勿走过场。
②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③加强民工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使工人树立“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意识。
④防护棚是用于防止高处坠物伤人的一种防护措施,并非卸料平台,禁止在上面堆放物料。
⑤拆除脚手架、转运钢管必须设立警戒区域,并由专人看管,严禁任何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2007年10月10日15时50分,某石油局钻探集团运输公司一分公司,在钻井一公司50256钻井队施工的徐深42井进行井架拆甩作业中,发生一起较大员工伤亡事故,死亡1人、轻伤1人。
根据钻井一公司生产运行计划,运输公司指派运输一分公司安排吊车配合50256钻井队拆甩钻井设备。运输一分公司在2007年10月7日15时生产会上安排两台吊车,执行为井队搬迁任务。10月10日13时20分,50256钻井队在徐深42钻井拆甩设备,运输公司一分公司一车队驾驶员马某及其徒弟张某驾驶一辆50吨吊车实施吊装作业。15时20分,张某用小钩在距野营房南侧8米处开始进行底座组件摆放作业,先将井架底座上船置于地面,后按平行支柱、两块三角支柱、两块梯形支柱的顺序叠放在上船上面,当把第五块支柱放下后,由50256钻井队副队长鄂某、外钳工王某、井架工安某及场地工汤某四人分别摘下吊钩,四人对支柱进行捆绑。15时50分,一辆拖车从井场拉货过来,起重操作人张某收钩准备卸货,收钩过程中不慎将第五块支柱带起约10cm左右,造成其侧滑,翻到物件与营房之间,将从上船同侧跳下的王某砸在下面,致使其当场死亡,井架工安某的右脚被落下的支柱刮碰,受轻伤。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起重操作人员张某在准备收钩卸货过程中,不慎将第五块支柱带起,侧滑后翻落地面,将王某砸在下面,致其死亡,是导致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起重操作人员不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张某属于新上岗员工,未经过专门的起重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操作技能。起重操作人员违反起重作业操作规程。违反起重臂回转范围内不得站人的规定,在起重臂旋转范围内有四人正在作业的情况下,转动起重臂;转动起重臂时,未将吊索及吊钩提到安全高度。设备部件堆放过高。在进行拆甩设备过程中,现场指挥在没有进行充分的风险识别的情况下,过高堆放设备部件(设备部件距地面最高达4.15m)。设备部件摆放位置不合理。吊装作业前,选择摆放井架底座组件位置距离野营房过近,逃生空间狭小,发生意外时,不利于作业人员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