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龙门吊车司机马某在接到起吊信号后,没有鸣铃警示,违反了《桥式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 “开车前必须给出音响信号,被吊物接近人时亦应给出信号报警”的规定,是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⑥吴某安全意识淡薄,起吊时从钢板垛与龙门吊下端梁之间穿行,是发生事故的又一原因。
事后,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法人代表赵某行政罚款3万元。
企业内部处理:给予该厂领导人于某行政警告处分,经济处罚约16700元张某经济处罚约4800元;安全员王某经济处罚;劳务人员张某由物资部予以清退,罚款800元;郝某经济处罚并下岗学习1周,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重新上岗;吊车司机马某罚款500元,下岗学习1周,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重新上岗;司索工刘某罚款200元;生产安全部副部长左某经济处罚约4800元;全厂员工当月岗位工资下浮10分,约60万元。对厂级领导的处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请该厂所属集团公司决定。
以往的事件中,这类职工违规操作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不在少数。
2005年11月26日,北京中起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班长李某带领员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电力粉煤灰工业公司存灰场施工,其中孟某等4人负责维修存煤场2号起重机。
17时左右,孟某站在起重机主梁走台马鞍门架附近位置,李某(无起重机操作证)开动小车,将孟某挤压在小车与马鞍门架之间,孟某头、胸部被严重挤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包含几个方面。
①维修工孟某安全意识不强,未位于安全区内,被移动的小车挤在与马鞍门架之间,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②维修工李某违反公司《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无起重机操作证从事起重机操作,在未发出启动信号时盲目开动小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③该工程项目经理王某擅自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对现场疏于管理,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施工中诸多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有漏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④李某、孟某等系项目部临时雇用的人员,公司及现场负责入李某没有按照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对现场安全缺乏检查,是造成此次事故重要管理原因。
⑤工程师王某,对现场疏于管理,随意更改施工方案,更改后没有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⑥工程部作为公司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没有切实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没有组织对该工地现场的安全检查,以致现场施工中存在的无证操作,缺少安全教育等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是造成此次事故管理原因。
⑦公司经理作为企业的一把手,没有对下属的安全教育、保证措施进行严格的检查,没有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很好地进行贯彻、实施、检查、总结,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安全制度贯彻不到位,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事后,有关部门给予企业法人尚某、总经理王某警告处分,副总经理曹某记过处分,工程部项目负责人苏某撤职处分并罚款3000元,项目经理王某某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罚款5000元,项目工程师王某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班长李某给予留用察看处分,临时工李某予以辞退。
事故本可以避免,但万一发生了事故,救援就是头等大事。国家应急广播—应急档案,今天,为您讲述:生产安全事故留下的教训,第5集。也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思考。我是百宁,明天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