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施工单位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负责该项目经理部,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现场管理混乱,违规乱用料石,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就开始落架施工作业。
二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混乱,对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未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甚至要求监理不要上桥检查。
三是工程监理单位,未能制止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对发现的主拱圈施工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在主拱圈砌筑完成但强度资料尚未测出的情况下即签字验收合格。
四是设计和地质勘察单位,违规将勘察项目分包给个人,地质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现场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
五是事故发生地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对大桥工程的质量监管严重失职。
六是事故发生地两级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监管不力,要求盲目赶工期。
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由司法机关处理24人。其中主要责任人处理情况如下。
谢某,堤溪沱江大桥一号拱圈施工队包工头、片石供料包工头。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贺某,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项目经理部材料采购部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王某,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项目经理部工程部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夏某,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兼安全部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肖某,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经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陈某,事故发生地公路局工务科副科长兼建设单位工程部部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33人,其中主要责任人处理情况如下。
刘某,事故发生地省路桥公司总工办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徐某,事故发生地路桥公司安全生产部副部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陆某,事故发生地路桥公司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刘某,事故发生地路桥公司董事、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陈某,事故发生地路桥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对路桥公司、建设单位各处罚500万元;路桥公司对所属道路七公司依《公司法》等有关法规予以解散。
对路桥公司董事长陈某、总经理刘某、副董事长方某和建设单位董事长胡某、总经理游某各按2006年度收入的80%罚款。
对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兼安全部负责人夏某、道路七公司经理肖某、路桥公司安全生产部副部长徐某、路桥公司项目管理部部长向某、路桥公司总工程师陆某,工程监理单位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副经理续某、副经理高某、总工程师汤某、驻地高监李某吊销有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
对涉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夏某、肖某、吴某、游某、胡某5人以及追究行政责任撤职的陆某、刘某、陈某、汤某4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事故发生地在中纪委、监察部和高检院的指导下严肃查处这起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事故本可以避免,但万一发生了事故,救援就是头等大事。国家应急广播—应急档案,今天,为您讲述:生产安全事故留下的教训,第11集——北京安德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4·15生产安全事故、深圳南山区某电厂高处坠落事故、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特别重大坍塌事故。也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思考。我是百宁,明天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