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1 13:51 来源:国家应急广播网
应急网北京7月1日消息(记者杜希萌 马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据了解,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并于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此次审定的《修订草案》在去年12月提交的一审稿基础上再次做出修改的。
事实上,在去年首次提交审议之后,《修订草案》继续向中央各部门、单位、协会、高校、地方人大和公众征求意见,收到了超过5000条意见,并具体增加了23项条款。此次修改中,哪些方面最受关注?对于这样一部事关“蓝天”的重要法律,各方还有什么关切?
虽然内容相比一审稿增加23条,但不少环保专家仍然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整体来看还属于小修小补。尤其是在当时不少专家提出的对于污染物的界定应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始终推动环保领域法律立法修法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认为,相比于在世界范围内受到认可的美国《清洁空气法》,修订草案仍然有细化的空间。比如说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很多标准就直接表现就是在法律中有所体现,他对于法律所严格管控的污染物质列的非常具体。而且这些污染物质实践证明就是应当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的。
与会的不少委员也持有相同的意见。姒健敏委员就明确提出,修订草案应对法条中笼统概括的“重点大气污染物”作出明确界定。姒健敏认为,建议在修订草案第18条首次出现“重点大气污染物”这个概念时,对其作出明确的界定,因为大气污染物很多,建议具体包括二氧化硫、悬浮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光化合物、温室气体等。
此次修改中,还明确提出要完善对地方大气污染防治限期达标规划完成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事实上,绝大部分城市目前无法完成上述目标。环保部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161个城市中,仅有16个城市的空气质量达标,空气质量超标城市超过9成。
有建议认为,可考虑将此前环保部门尝试的“对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城市主管领导进行约谈的方式”以法律的形式制度化。而袁泗委员则表示:考虑到落实监管仍然可能是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难点,应进一步强化该法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内容。他说:最近的一次追踪检查的报告里,再次提到调查难、取证难、处罚难。所以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怎么样加大监督的手段,公众参与,建议在这个法里增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内容,多媒体、多介质、多手段的,大大加大对这个法律的监督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