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次修改 车辆限行成焦点

2015-07-01 13:51 来源:国家应急广播网

 

  根据此前北京、广州等地的PM2.5源解析报告,机动车污染已经成为这类超大城市的最主要空气污染源。目前,限行已经成为被一些城市认可为“控制空气污染”的有效手段之一。在此前提交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首次提出,各地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情况,制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出行时间。

  但这条内容也被不少人诟病。有观点认为,这将意味着地方政府可在不征求各方意见的情况下限制公民使用机动车出行,可能造成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此次提交审议的二审稿中,对这一条进行了一些修改,但是仍有不少委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此前介绍,为防止对公民财产权造成侵害,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二审稿对词条内容增加规定,限制机动车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各方面意见。李安东委员在一审时就表示,法律中加入这条内容,可能会对部分城市制定类似单双号限行政策提供法律支持,影响过大。针对此次做出的修改,他认为仍存在问题。他说:这次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程序,但是我认为,这不足以防止公权对私权的限制,老百姓担心征求意见很可能成为走过场的形式。因此,应该有更过硬的约束条件,比如说限行必须经过各级人大或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批准,排除对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授权,鉴于各方面对该条意见比较大,建议慎重研究修改。

  方新也委员认为,限行等措施如果需要常态化,还需要进行多方面的评估。一是要研究限行、限购措施对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性,到底有多大作用。二是要研究这种限行措施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冲突,如何还要保留这样的措施,限行后是否要相应减免车船税或者有其他形式的补偿。

  不少委员提出,机动车污染的问题确实需要加快解决,除了控制机动车总量和上路车数量外,更应整体降低机动车污染水平。孙宝树委员提出,油品升级仍是当务之急,可在法律中对相关内容加以强化。目前我国机动车燃油质量标准部分指标与国际标准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不论是国四标准,还是2018年即将执行的国五标准,在芳烃和烯烃含量这两个指标方面,始终高于美国、日本、欧盟的相关标准。燃油质量标准滞后于国际标准,今后将成为机动车大气污染的重要隐患。因此,建议本次修法明确燃油质量标准应与国际相关标准接轨。

责编:杜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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