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08 07:58 来源:法制日报
建立最严格全过程监管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严厉惩处违法行为重典治乱
新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最严厉的法律惩处制度,以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
据介绍,从目前执法实践看,违法的生产经营行为仍然存在,整个社会对加大违法行为成本、严厉惩处违法行为方面有强烈的社会需求。这次修法就是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新法强化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新食品安全法对查处违法行为作了一个很大的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比如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行为,要判断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新法还有两条规定值得关注。一是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力度,规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二是强化了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实行行政拘留。
新法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原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食品安全法则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罚款。
新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新法还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也要进行处罚。
在民事法律责任追究方面,一是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新法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后,应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二是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原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基础上,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三是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在原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新法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四是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新法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食品安全实行社会共治
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新原则、新理念。所谓社会共治就是治理好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不能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依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应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家有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才能形成合力,形成好的食品安全治理效果。
新食品安全法总则中明确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原则。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中,有四个方面体现了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一是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二是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进行社会监督。三是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要给予特别保护。四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记者 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