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打拐要靠多线并进 并非提高刑罚最有效

2015-10-30 17:26 来源:中国青年报


  拐卖儿童问题不是“重刑主义”就能解决的
  在舆情扩大过程中,这一转发行动也被怀疑有“营销”性质。6月18日,某婚恋网站承认系员工营销行为,但滔滔议论并未就此“偃旗息鼓”。
  为什么网民继续集体呼吁降低门槛,对拐卖儿童犯罪者更多适用极刑?
  一名80后母亲“爱心妈妈”说:“营销者想赚钱就赚钱吧,大众的心声需要有渠道来表述。我的朋友圈里,所有支持者都是自己打字配图片发的。拐卖儿童对社会的危害甚至超过贩毒,说家破人亡也不为过。如此泯灭人性的犯罪,为何屡禁不止?就是违法成本太低,使犯罪分子觉得有机可乘。”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全社会呼吁严厉“打拐”的愤慨心情是一致的,但“要将所有参与拐卖儿童的人都判处死刑,是不太现实的”。“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是刑法中的重罪,但它们同样也是根据相应情节,进行不同的量刑,不是一概判处死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研究员屈学武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只要是拐卖,就判死刑,不符合刑法的两条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就是看刑法是否有明文规定,二是“罪刑相当”原则,要根据责任和罪刑轻重、人身危险性大小来判刑。
  郑艳也表示,任何一个罪名都不会只规定一种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犯罪的动机、手段、危害结果都要区别对待。“如拐卖一个或三个儿童、被拐儿童是否被找到等,被判处的刑罚显然应当不同,这也是我国刑法对该罪名区分不同刑罚档的原因。”
  屈学武特别强调,拐卖儿童问题不是“重刑主义”就能解决的。
  “在香港,贪污罪没有死刑的设计,但香港是世界上最清廉的地区之一。因此,刑罚不是万能的。”
  “小女警并菲暧昧”也举出了两种可能性:“如果贩卖儿童就定罪死刑,一方面将大幅推高拐卖儿童的‘利润’,如同贩毒一样,就可能引诱更多人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也很容易导致犯罪分子破罐子破摔,一旦发现苗头不对,就会抱着‘反正都是死刑’的心理,不惜一切毁尸灭迹。”
  “两者的结果都是儿童的生存环境更为恶劣,犯罪行为更加猖獗。”这名女警说。
  屈学武表示,震慑、预防拐卖儿童犯罪的职能,不能全交给刑法这样的“事后法”。“不仅需要事后法,还需要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等事前法,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伦理等方面多管齐下。”

责编:杜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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