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30 17:26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5年6月17日,很多人的微博、微信朋友圈被同一条内容刷屏:“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6月18日,网络上又掀起了“我为什么不同意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大讨论。
面对激烈的情绪漩涡,究竟应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线民警、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他们认为,打击拐卖儿童要靠多线并进,并不是“提高刑罚最有效”。
“也许网友不知道,人贩子在我国是可判死刑的”
从2011年春节“随手拍解救被拐儿童”的网络活动以来,拐卖儿童问题就开始走入互联网时代的聚光灯下。今年以来,两部打拐主题电影《亲爱的》、《失孤》的上映,让这一犯罪更加受到谴责。
从6月17日至今,诸多粉丝过千万人的名人微博都转发了这一内容:“我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建议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抓住就毙!被拐卖的孩子一辈子都没机会从头再来,凭什么给人贩子改过的机会!”
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的多位政法干警、法学家表示,我国对拐卖儿童罪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回避死刑、重刑。
“也许很多网友至今不知道,人贩子在我国,是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网名为“小女警并菲暧昧”的安徽省霍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警员呼吁大家“冷静看待”。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副处长郑艳介绍,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要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情形,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从规定上看,该罪起刑点为五年以上,最高为死刑,相比刑法中的其他罪名,是比较重的,可见该罪的立法精神是从严打击,并且根据犯罪情节、危害结果,进行了量刑上的区分。”郑艳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也规定,此类犯罪“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明确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上升势头”。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因拐卖儿童而被判死刑的案例不在少数。如在公安部打拐办直接指挥下,广西、福建公安机关查明蓝树山单独或伙同他人流窜作案34起,从广西拐卖儿童34人卖往福建。今年年初,蓝树山已被执行死刑。
再如2004年7月至2010年5月,韦志斌等人在贵阳拐骗婴幼儿多人。作案过程中,韦志斌为达到拐卖幼儿邓某的目的,还将邓某之母杀死。据《贵州都市报》报道,2013年7月24日,贵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韦志斌拐卖儿童罪、故意杀人罪一案,根据最高法院院长关于死刑执行命令,依法将罪犯韦志斌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小女警并菲暧昧”是安徽省霍邱县打拐专项行动组的成员。“在我国,只要是挂上‘专项行动’的牌子,往往意味着从重、从严、从快处罚。从我入警至今,这块牌子一直没摘过。”
实际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重刑率,远高于全部刑事案件均值(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叫“重刑”——记者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数据显示,从2008年到2009年年末,全国各级法院判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以上。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也达到56.59%。
“小女警并菲暧昧”用自己的工作经历说明:“2011年,我单位办理一起涉拐案件,由于涉拐儿童人数较多,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刑罚已执行。2012年办理的拐卖越南籍妇女案件,主犯和某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