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30 17:26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打击拐卖儿童,是否要“拐买同罪”?
“被拐儿童的买家也该同罪、重判”,是不少网友的呼吁。那么,究竟该不该“拐买同罪”?
屈学武说,依据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买方”的量刑,应视情节区别对待:“如果他事先和人贩子达成合意,就构成共同拐卖妇女儿童罪。否则,他并不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二百四十一条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不一样,当然量刑不一样。”
郑艳介绍,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我国刑法亦明确规定构成犯罪,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主要是考虑到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同时,要综合考虑他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
她说:“一些收买儿童的家庭确实因为无法生育,又无法通过正规渠道收养儿童,从而买卖儿童,对他们要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国刑法也规定,收养被拐卖妇女儿童,按照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郑艳分析:“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这样的规定是有利于被拐妇女、儿童的顺利解救,也是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的。”
对这一条被质疑“过轻”的法律条款,佟丽华表示,正在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已经得到了体现。“对买被拐孩子的行为,无论是什么情况,首先确认为犯罪,然后根据情节,在量刑上有所区别。”
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也认为,买方应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减少收买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发生”。
专家学者也表示,近年来,我国打击拐卖儿童的行动力度在不断增强。
“小女警并菲暧昧”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们每年录入协同办案系统里的涉拐案件,大约在80起左右,按要求必须立为刑事案件,同时录入重大刑事案件系统。对于辖区来历不明儿童的摸排,各个派出所都有硬指标,要按季度通报,纳入全年绩效考核。”
“从全国的角度看,在过去五年,我国的打拐工作成效十分明显。”佟丽华说。
他举例说,在2010年四部委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之后,国家已有不少“建章立制”之举。
“目前有两项制度最为有效:一项是向公安机关报告丢失孩子之后,公安机关应该按刑事案件迅速立案并进行侦查,这种力度对及时解救儿童是非常有效的。另一项是全国建立了打拐DNA的数据库。所找到的失踪的孩子、来路不明的孩子的DNA都输入了数据库,这也是非常有效的做法。”佟丽华说。(记者 庄庆鸿 实习生 王书画 张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