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11点54分,进入今天的第一热议。在网约车被官方赋予了合法身份之后,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两家巨头的牵手消息,给本就不平静的网约车市场投下了重磅炸弹。有担忧就说了,滴滴对优步中国的收购普遍会造成网约车市场类的垄断巨头。那么商务部昨天也对此进行了快速的反映,到底收购是否会形成一个垄断的机制,那么垄断又该如何来判定呢?我们来听央广记者(丁飞、杜希萌)实习记者(赵璇)的报道。
记者:滴滴正式宣布收购优步中国不到24小时,中国商务部便做出了反应。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昨天的发布会上提及此事,表示没有收到相关申报。
沈丹阳:商务部目前尚未收到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按《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都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记者:其实,早在滴滴宣布消息之时,关于是否涉嫌垄断的声音就已经浮出水面。不少人认为,宣布并购,并非终点,如何报备和审查程序、如何推进,才是关键。毋庸置疑,网约车市场两大平台的联手,势必将组装出一艘出行平台最大的航母。但航母是否能如期起锚,却可能需要等待官方的放行。什么才是垄断呢?我国的《反垄断法》一共涉及四种具体的垄断行为,分别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互联网行业律师(赵占领)说,滴滴出行收购优步中国,就属于第三种:经营者集中,即经营者之间的直接合并,或通过股权或合同达成一个经营者对另一个经营者的控制。
赵占领:主要是看是否需要进行反垄断审查,如果符合标准,这个企业需要上报反垄断局审查。
记者:目前,我国的经营者集中,由商务部负责监管。最典型的案例,就是2009年,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最终被否决,理由是这一并购可能会排除、限制竞争。而这一次,很快,滴滴方面做出回应。滴滴出行公关负责人(叶耘)。
叶耘:我们目前正在与相关部门积极地沟通,但我们并未达到申报标准。
记者:那么,申报经营者集中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又是否符合这一门槛且需要申报呢?记者查阅《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其中第三条写明: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其中就规定,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20亿元人民币、并且经营者各自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需要申报。按照滴滴方面的解释,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因而不用申报。那么,两家企业先前的营业额到底有多少呢?
由于两家公司并非上市公司,因而没有公开的财务数据。此前有媒体报道,滴滴2015年的净收入超过60亿元,而优步中国在去年7月曾预测全年净收入为负数。但这些数字,都没有经过公司方面的证实。而另一方面,网约车公司的营业额到底该如何计算,也存在着一些分歧。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周汉华)认为,这需要有关部门主动介入。
周汉华:哪怕你亏损的企业,主要你的营业额过了那也应该申报,他们因为不是上市公司所以他们俩个境内的营业额,真实的数据是什么,有些用户的真实数据是什么,现在确实没有主办方去弄,反垄断部门认为有必要可以介入。
记者:在《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中写明,如果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这也就是说,即使不考虑营业额,从市场占有率或其他可能导致垄断的因素,商务部门也有权主权进行调查。事实上,随着互联网近年来加速影响或改造传统产业,娱乐、制造、教育等产业,都不可避免的被植入互联网基因。随之而来的,互联网环境下的反垄断法适用,也成为新时代下的重要课题,既不能把传统法律直接搬到网络环境下,也不能认为网络环境完全不适用反垄断法。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顾大松)认为,总体的原则是不反对垄断的地位,但应该反对垄断的行为。
顾大松:网约车所处的市场是出租客运市场,一方面它有地方性,另一方面它原本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现在还处于一个向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从这个角度讲,我觉得一下子就断言这个并购是垄断行为是可以讨论的。
主持人:好,北京时间来到11点59分,以上就是今天修奇在国家应急广播高速加油站为您预备的全部新闻内容了,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真真切切的服务到您的生活当中,明天上午的11点钟修奇依然为大家服务,咱们老时间、老地方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