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像您刚才说的,可能有的人觉得我太忙了,真的是不愿意去管它,就把钱撒给物业公司吧,如果说这个时候物业公司出现了它不作为或者说作为不合理,不合适,我们应该如何来追责呢?跨过了业主委员会这一关。
舒可心:对,是很难追责的。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全世界也是类似的,也就是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单个业主很难行使,需要有业主组织来行使,比如说想解聘这个物业公司,单个业主是没法解聘的,不交费大家知道也是解决不了问题,法院也不会支持你不交费。所以还是得组织起来,组织起来,其实大家每天八个小时工作以外,拿出一点时间来是花不了太多时间,另外小区现在越来越多退休的离休的,退休的,或者是一些年轻人有一些业余时间的,比方说全职母亲什么的,还是可以来做这个工作。
主持人:对,我们说居委会基层民主政治,可能很多人一听政治这个词,觉得太高大上了,跟我的生活没有任何的联系。
舒可心:其实有很大关系。
主持人:其实是跟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的,我看到舒老师在微博上也关注到了,就是在四川有一个小区这个居民楼高达12层,但是这个小区一直物业没给人家装电梯。
舒可心:发展商没装电梯,原来设计没有电梯。
主持人:是,原来设计没有电梯,所以我想问您这个楼层高于多少,开发商必须给它装电梯,有这规定吗?
舒可心:有,按照我们北京市的标准,应该是六层以上的,不含六层,就是楼最高可以盖到六层没有电梯的,超过六层就是应该有电梯的,如果没有电梯这样的设计是不会被通过的,所以如果一个12层的楼没有电梯的这个配置这样的楼,这个设计本身就是违反设计规范的。当时政府的规划部门批准也是有问题的,但是也许人家有电梯只是一部电梯,最低标准,现在业主们要装第二部电梯也说不定是这样的情况。
主持人:所以这住户就开始自己凑钱了,自费凑了120万要加装一个电梯,在这个新闻当中,我注意到了一个细节,就是到2014年6月的时候,这个小区从48户业主当中推选出了一个由19人组成的综合楼电梯监管业主委员会,您刚才也提到了,这个事情跟物业没什么关系,是开发商的事,首先咱们说,这个居民自发建立起了这样一个业主委员会,这个行为是合法的吗?
舒可心:这个行为不违法,但这种委员会没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相当于大家集体临时凑钱吃饭,吃完了饭就走了,后果他们没法承担,后果还是要由所有的电梯的集资人共同承担,所以这个委员会相当于一个行动委员会,相当于干活的,责任还是要背后的那群人承担。
主持人:没错,像您刚才说到的,这个事情既然跟物业公司没什么关系,那么成立了这个委员会之后就是在开始自己招标,要装这个电梯了,在这个过程当中,居民有这个权利吗?给自己的住宅楼加装一个电梯,公开的招标?
舒可心:实际上这样,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底下,作为请求权,实际上是有的,但是批准权还是在政府,它要由标准的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来设计这个电梯,因为要和楼梯怎么衔接,这个现在也是很成熟的,现在看到很多楼都加装电梯,这个设计是很成熟的,但是一定要有资质的机构,然后由政府部门批准,按照,因为电梯是特种设备,所以它有一套行政审批流程,那么行政审批流程我相信当地政府也是给这些业主开了一个绿色通道吧,因为一定需要一个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法人去申请可能政府才接纳,几十个业主去申请,肯定政府特事特办了,或者是,因为在我认为,按照目前的行政体系,应该没法给20几个30几个业主批一个行政许可,装一个电梯,如果你们几十个业主组成一个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去申请,这政府比较容易,但总而言之是事情总是要办的,所以还是办了,我觉得应该是合理的。
主持人:之前我们也注意到这个电梯它其实跟其他的东西不一样,比方说我们装了一个窗户或者说给窗户加装了一个护栏,这个没关系,电梯它需要验收、维护很长的一个阶段。
舒可心:因为它是特种设备。
主持人:是,没错,如果说以后在运行的过程中,这个电梯出现了问题,这个时候我们找谁去呢?
舒可心:是这样的,按照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当中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公有的,公有人可以委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来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就是这个物业公司就是要履行这个法律规定的管理义务了,它作为使用人,承担责任,也就是物业公司要承担责任,如果业主们聘请一个物业公司来管,那么这个物业公司就要承担责任,承担安全责任了,如果业主们不聘请,那么就公有人要共同承担责任了,就法律写的是非常清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8条。
主持人: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