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预警期间违规排放,将面临什么?
在发布会的答问环节,谈及大气污染,颜茂昆表示,大气污染实施犯罪取证非常困难,因为污染源排放到空气以后流动性很大,而且很快被稀释,因此打击犯罪很难。为此,《解释》设置了操作性更强的定罪量刑标准。
譬如,《解释》第一条新增了标准,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作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不管你排放了多少,实际上这个也很难去查,但是只要有了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有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就从法律上推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
此外,《解释》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增加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颜茂昆指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多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增设以上两项规定,让行为人得不偿失,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惩治和预防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解释》还明确了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其中包括,“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环保监管人员失职如何处理?
担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环境污染该如何处置?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也予以了明确。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实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等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也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惩治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通过部署开展专项工作、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认真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加大对下级检察院办案的指导,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深挖破坏环境资源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严肃查办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