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罪如何定罪量刑?司法解释回应五大问题

2016-12-26 14: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如何处置?

发布会上,环保部政法司司长别涛表示,这次司法解释针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规定、增补了专门的定罪量刑标准,解决了目前困扰环保部门多年的监测数据作假的认定难、处罚软、制裁不力的突出问题,必将大大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具体来看,《解释》第十条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等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解释》还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何种情况属于共同犯罪?

《解释》此次还明确了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

颜茂昆介绍称,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以降低生产成本、牟取不法利益。而且,行为人分工明确, 相互配合,呈现出明显的产业化迹象,甚至形成了“一条龙”作业。

“对于此类犯罪,不仅要依法惩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险废 物提供者的刑事责任。”颜茂昆强调。

为此,《解释》第七条重申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规则,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记者了解到,该司法解释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责编:张泽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