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张尼 马学玲)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污染环境罪如何定罪量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规排放如何惩处?环保监管人员失职如何处理?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如何处置?如何界定环境污染共同犯罪?《解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回答。
污染环境罪:如何定罪量刑?
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说,《2013年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情形,今次发布的《解释》第一条予以吸收,并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作出完善。
引发外界关注的是,司法解释细化了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
颜茂昆说,鉴于各类重金属在毒害性程度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经从环境学和环境医学角度综合考量,《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解释》第三条还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完善。
颜茂昆称,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